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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冬松:"四步走"推动办案效果双提升
作者:田冬松 发布时间:2013-11-28 10:13:18
审查逮捕权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检察权中最重要的权力之一,但长期以来侦监部门审查逮捕职能弱化,审查把关的职责并未得到很好履行。讲配合多、讲制约少,凡报即捕、构罪即捕的说法虽然不尽准确,但很多地方检察机关90%以上的批捕率大致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2013年以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提高了逮捕的标准,细化了逮捕条件,强化了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制约。我们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努力扩展非羁押诉讼的适用范围,通过采取“界定范围、规范流程、解决问题、巩固成效”四步走的方式,稳步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不捕率达到21.8%,呈现出了“一高一低”,即批捕总量提高,批捕率降低的良性发展势头。在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无一名犯罪嫌疑人干扰刑事诉讼活动,无一起案件引起当事人信访,既有效缓解了捕后轻刑判决率偏高的状况,又最大限度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抗,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把好适用关 依法界定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 为科学把握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保证刑事和解的严肃性,做到既依法办案,又提高刑事和解的成功率,修复犯罪行为给社会关系带来的损害。2013年1月,我院结合刑诉法及刑诉规则修改后的新规定,经过与法院、公安机关反复沟通、磋商和论证,对原来出台的《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施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根据适用主体对象、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对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作出严格限定: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三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主观恶性大小、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全面审度、综合平衡,确保刑事和解依法正确适用。 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时,我们还设置了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当事人投诉机制等相关配套机制,坚持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三级把关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刑事和解全过程进行监督,将案件质量纳入执法档案,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确保每一起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程序关 规范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办案流程 为使刑事和解工作有章可循,我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操作规程》,对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建立了“一核、二问、三查”工作机制。 “一核”即核查被害人的态度,主要针对公安机关报捕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而仍报捕的案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还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和解的相关书证进行审查并予以核实。 “二问”即在审查符合非羁押诉讼标准的案件时,我们要求承办人员不仅坚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还对被害方进行询问。若双方已达成和解,除进行“一核”外,还坚持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见面,以核实被害方对和解是否出于自愿、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等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附入侦监部门备查卷中。今年以来,我们办理的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均属于被害人自愿调解的情况,且在后继的诉讼过程中无一例对刑事和解反悔的情况发生。 “三查”即针对在报捕前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核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产生矛盾的根结、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态度三个方面,寻求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承办人员在充分掌握上述情况后,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积极为当事人双方构建和解平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今年以来,在审查批捕环节,已促成26名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 完善说理关 解决刑事和解工作中的潜在问题 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捕措施,与“构罪即捕”的传统办案观念相悖,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来自各方特别是被害方的阻力。为此,我们注重做好三方面的释法说理工作,来解决刑事和解工作中的潜在问题。 首先,从事实的认定、案件的定性、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意见,必要时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旁听案件讨论过程,进而达成共识、消除分歧。其次,向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释法说理。要求不捕案件坚持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见面,将证据、法律法规、嫌疑人是否认罪及悔罪程度,用听得懂的语言和话家常的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说理;同时,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释法说理,进一步掌握和避免刑事和解中出现加害方通过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及司法人员强行进行刑事和解、“以钱赎刑”等司法腐败现象。三是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法定代理人阐明办案依据。本着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普法宣传,使其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摒除侥幸心理;对其律师、法定代理人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说理,使他们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真心悔过。 今年以来,对受理审查逮捕的3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63人,不捕率为19.33%,其中因刑事和解作不捕的有31人,捕后轻刑判决率由2012年的50.96%降至11.9%,且未发生一起复议、上访的情况。 夯实回访关 巩固刑事和解工作的社会效果对于因刑事和解而不捕的犯罪 嫌疑人,我们建立了和解后回访当事人机制,并着力做好监督帮教工作,促使其改过自新,确保刑事和解的实效。在回访调查时,回访对象对我们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满意度达100%,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在工作中,我们明确案件承办人为跟踪回访对象的第一责任人,期限至案件诉讼终结。通过建立跟踪监督档案,采取定期电话回访、与当事人谈话、进社区走访、到派出所调查等方式了解该对象回归社会后的具体表现,以防止出现脱管、失控现象,巩固刑事和解的效果。 夯实“回访关”,巩固刑事和解社会效果,对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效果良好。范华(化名)就是非羁押诉讼的受益人之一。今年2月,读高三的范华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冲动之下将对方打成轻伤。在我们作出不捕决定后,办案检察官通过对范华进行回访教育,了解到范华返校后很自卑,在学校里整天不与别人说话,走路都不愿抬头的情况后,及时对范华进行了心理疏导和教育,使其重塑自信,发奋学习,今年8月,范华被二本院校录取。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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