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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出走无音讯 丈夫诉离证据不足被驳
发布时间:2013-11-21 13:42:26
本网讯(黄聪 刘兴) 妻子离家出走无音讯,丈夫向派出所报警寻找未果,事后,凭报警回执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 2001年9月,原告邓海贵与被告邓元燕在广东省务工时相识。2003年5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9月19日,双方生育一儿子小杨(化名)。婚后,双方均在广东省务工,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7月29日,原告自述被告无故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无果,于2013年3月28日向中山市坦洲分局金斗派出所报案。此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邓元燕离婚。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其2013年3月28日在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金斗派出所的报警回执一张,该回执载明:“邓海贵先生:您于2012年7月30日9时48分到我单位报警,兹所报情况我单位已如实登记受理。如处理需要,我单位会主动与您取得联系;您所报情况如有的新的补充或查询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请与我单位联系。单位名称(盖章):坦洲分局金斗派出所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海贵自述被告邓元燕自2012年7月29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仍无其下落,尽管原告提供了报警回执一张,但该报警回执不能证明系因被告下落不明而报警;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现根据原告自述,被告下落不明尚不足两年,且原被告在婚姻期间感情一般,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的法定离婚理由。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邓海贵的离婚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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