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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力: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社会沟通方式的转变
作者:齐力 发布时间:2013-11-15 15:08:18
随着以互联网和手机为标志的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不折不扣的进入了一个生机盎然的新媒体时代,那种习以为常的传统媒体独大、信息渠道单一的时代已经悄然成为一种过去式。当人们开始广泛而熟练的使用网络、微博、微信传递信息,表达情绪时,新媒体便已经深刻而剧烈的影响着我们的整个社会生活。2012年“表哥”杨达才、“房叔”蔡彬的落马,重庆雷政富“不雅视频”、 山东单增德“离婚保证书”的查处,背后都离不开各种新媒体元素活跃的影子。而承载着“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司法活动,更是新媒体最为靓眼、最具轰动效应的关注焦点。就以2013年为例,仅河北省高院审理的王书金强奸杀人案和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便长时间占据着各大媒体的舆论头条。根据人民网2013年6月26日发表的“今日舆情解读”,仅“河北省高院通报王书金案庭审现场情况”相关话题就吸引了至少21万网友参与讨论,网友评论多达2.2万条。 应该说,今天的新媒体正以其虚拟性、交互性、即时性、开放性等显著特征,改变着过去的传统舆论形成模式和运行规律。其“迎合了人们休闲娱乐时间碎片化的需求,能最大化的满足随时随地地互动性表达、娱乐与信息需要”的特质,势必造就一波又波的舆论浪潮,冲击人们的现实生活。而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则体现为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动摇,甚至是司法体制的变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今年的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与时俱进地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以开放自信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作为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更应审慎处理好自身与新媒体的关系,有效转变社会沟通方式,推动检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特点和对检察工作的挑战 新媒体(New media)概念是1967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P.Goldmark)率先提出的。今天所说的新媒体是相对于过去的传统媒体而言的,是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这种靠技术性革新带来的信息传播方式彻底颠覆了过去的传统媒体套路。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传播沟通方式由以往的“单向平面性”变为今天的“多向网状性”。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传播信息的一条渠道,都可以成为一种意见表达的主体,并且不受他人干涉。 “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同时由于传播形式的多样,文字、声音、图像能够有机的结合起来,给人来来一种强烈的视听冲击效果,加之受众可以即时互动,迅速参与其中,极易形成舆论热点,造就网络舆情。 “公平、公正、公开”,长期以来就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最大期待。在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也自然的很容易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检察院的任何工作都可能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但凡某一个敏感性事件经由网上曝光,即可迅速引爆全国舆论,引发铺天盖地的议论。这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无疑是一种莫大的挑战。 挑战一:舆情爆发突然,舆论引导的难度加大。2012年9月21日,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一户村民因政府修路占地纠纷,与前来处警警察发生冲突,警方开枪致村民王树杰死亡,并击伤其父腿部。随后,盘锦市检察院作出警察开枪合规的结论。此消息一经媒体传播,一天之内便吸引了18440条微博参与讨论,相关新闻报道多达26条,更多的人对此产生了强烈质疑。新媒体在消解了国家对媒体的绝对控制以及传统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后,使传统的“把关人”作用弱化以致丧失,导致舆论的源头不可控,传播速度不可控,内容分散不可控,舆论容易放大不可控。因此,一旦出现什么不良信息,传统堵截的方式就不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群众也很难说服。 挑战二:影响极其深远,执法权威受到伤害。今年6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这起案件因与“聂树斌案”有密切关系而备受关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嫌犯供认罪行,检方证其清白,这一检控错位的情节大出意料,使普遍舆论认为河北政法机关是在官官相护,打算一错到底。其中,有不少质疑的声音就来自法律界的。这些的涉检舆情的爆发,必定会对检察机关的权威带来一次极大的损害,本身就薄弱的检察机关公信力也会再次受到削弱。 挑战三:恐“舆”心理普遍存在,应对能力亟待提升。当一次次真实的舆情风暴冲击检察机关的时候,我们有点干警仍然抱着传统的思维,不能很快适应新的环境,更不懂得如何去学习和掌握新媒体。当面对负面报道时,更是缺乏同新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到底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是主动说,还是被动说?是问就说,不问就不说?特别是涉及一些高难度、敏感性话题,政策性较强、尚未明朗的话题时,常常使我们检察干警感到紧张和为难。 二、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社会沟通方式的转变 面对新媒体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自身理念。按照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司法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还应该具有公开性,“正义应该是看得见的正义。”因此,通过检务公开,增进检察机关的社会沟通,使检察机关在面对涉检舆情时总是“被动应战”转化成一种“主动迎战”的态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样,一方面可以主动把检察机关正面声音及时传送到新媒体的各个角落,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切实提高应付和处置负面媒体新闻的能力,切实维护好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第一、消除“躲”和“怕”舆论的意识,以开放的心态“迎”对涉检网络舆情。在信息化、网络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舆论关系人心向背、影响社会情绪,成为检察工作中躲不开、绕不过的重要环节。用好新媒体既是检察机关信息化条件下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种手段,更是检察机关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处置涉检舆情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新媒体环境下,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发生时,检察机关只有积极主动地面对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在坦然应对中赢得媒体的尊重和支持,才能用透明度赢得可信度。即使媒体的监督有可能暴露出我们工作中一些存在的问题,甚至有时使得我们面临相当尴尬的境地,但只要我们摆正心态,便能将这种尴尬迅速的转化为一种自我完善的外部动力,反而促进我们的工作。 第二、认真做好执法规范化工作,以规范的执法赢得社会的信任。自身硬才能自身净。检察人员不但要精心办好每起案件,而且还要保证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不要出现瑕疵。要以新刑诉、新民诉的实施为契机,结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完善相关执法规范和配套制度。从涉检信访、冤错案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等入手,分析自身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全面修正、完善和细化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每一名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第三、主动提升操控新媒体能力,时刻占据涉检舆论的制高点。对广大检察干警来说,提升操控新媒体的能力既是自身的权利,也是履行公职时必备的义务。在新媒体时代,检察人员应充分认识新兴媒体蕴涵的巨大能量,学习掌握有关新兴媒体的知识,有针对性地加强新闻学、传播学与现代传媒技术的学习,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电子邮件、QQ交流、微信微博,这些新媒体常见的要素,大家都要学会使用。论坛、博客、贴吧、微博、QQ、微信,大家都也要懂得如何操作。这样,才能真正构筑起检民互动的新平台,引导舆论宣传方向。一方面,坚持检务公开,主动运用新媒体发布重要、权威信息,占据信息发布制高点,构建自己的媒体舆论场,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面对比较激烈的涉检网络舆论,要摆正位置,坦诚面对,科学分析涉检舆情的性质,及时发布正确权威的信息。在与关注事件者沟通对话中,多用“网言网语”,少用“官言官语”,避免“上纲上线”,以取得群众的理解,避免事件矛盾升级。 第四、立足涉检舆情常态化监控,着手社会沟通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发布了《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2)》,在2011年全年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网络热点事件就已经达到349个,平均每天0.96个,这已经标志着中国已进入危机常态化社会。因此,立足网络舆情常态化监控,建立与新媒体长效的沟通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成立涉检网络舆情领导小组,负责涉检网络舆情处置应对的组织领导。将应对舆情纳入各内设机构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二要建立舆情研判机制。通过深入研究新媒体的特点和定位,加强对检察工作的舆情风险评估,对重大敏感案件,及时做出舆论风险评估,制定舆情引导预案。三是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系统网站和门户网站建立起信息共享的“双网”平台,及时发布重大信息、重要举措,发布敏感问题的法律解释,保证公众顺畅了解检察机关检务信息和执法办案工作情况,防止猜疑和虚构的信息大面积散播。四是建立网民诉求督办机制。对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需求,层层跟踪督办,回访落实情况,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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