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友武:浅论基层检察院执法过程公开机制构建
作者:王友武 发布时间:2013-11-15 14:54:18
构建检务公开长效机制,以执法过程公开的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是推进基层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然如何深层次推进执法过程公开,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是值得所有执法机关认真考虑的问题。本文以执法公开与执法公信力提升为视角,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探究执法过程公开机制。 一、当前执法过程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 1、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形成了“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有人认为,案多人少矛盾本来就比较突出,再推行执法过程公开会更增加干警的工作负担;有人担心深化检务公开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干扰、影响办案,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还有人担心人们认识水平不一,眼多嘴杂难应付,增加更多麻烦,导致公开的积极性不高。至于如何落实群众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执法过程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实践者更少。 2、公开程度较难把握。由于办案或案件性质,法律规定了检务公开的范围,然对执法过程的公开程度和范围则没有硬性规定。如何公开得恰到好处,则需要实践探索。如涉及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不能公开;侦查活动原则上不公开,若为了执法过程公开而泄露侦查秘密,从而妨碍打击犯罪的力度,则与创设检察执法过程公开制度的初衷相悖;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和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在执法过程公开时,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3、公开机制不够健全。执法过程公开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对如何组织实施,如何保障,以什么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等监督制约措施,缺乏全面具体的操作规程。高检院“检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除了告知制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外,其他各项措施均没有规定责任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实行“检务公开”更多的是依靠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然执法过程公开相对于检务公开,公开的深度更进了一层,目前全国尚未有统一的机制或制度出台。 二、检察执法过程公开的内涵及特征 1、内涵 所谓检察执法过程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将依法可以公开或法律未禁止公开的案件信息,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依法、全面、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2、特征 (1)开放性。检察执法过程的公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允许社会公众查询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案件具体信息,不仅包括程序信息,还包括一些依法可以公开的实体信息;二是允许与案件无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并从法、情、理等层面对案件处理进行评议,及时消除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疑虑,更好地增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和透明度。 (2)及时性。检察执法过程公开,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维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将案件程序信息及时录入检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便于有关机关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3)多样性。执法过程公开的方式是多样的,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告知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案件信息;另一类是邀请参与式,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公开调解、公开审查等形式邀请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关系的社会公众、基层组织代表等参与到执法办案中,站在不同角度评议案件处理,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检察执法过程公开的必要性 1、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群众对检务公开的关注程度亦越来越强,对检务公开的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期待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到检察执法过程当中,更多地了解执法办案过程,及时了解案件信息、表达诉求。 2、执法公信力提升的有效途径。检察执法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检察权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将检察执法过程公开,让检察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执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执法更加理解和信任。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面人民群众的监督与评判,执法办案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促进了执法者公正廉洁执法,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新形势下的迫切需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政法机关执法办案作了更多更详细的规定。中央政法委、高检院亦先后出台了防止冤假错案实施意见,对检察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检察机关不快速转变执法理念,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则难以适应上述新法实施和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后所面临的新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推行检察执法过程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努力实现实现检务公开从执法职责公开向执法状况公开、从执法实体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从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的转变。 4、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检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历史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产生腐败,因而将检察职权纳入到权力结构的监督制约体系中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除了应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外,实行检察执法过程公开,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便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使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自警、自省、自重、自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这是完善对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的另一有效方法。 四、检察执法过程公开的实践探索 执法过程公开是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检察机关应确立符合工作实际的执法过程公开的长效机制,目前,也有不少检察院已积极探索并建立执法过程公开机制并取得良好成效。以笔者所在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着力从四个方面深入推进执法过程公开工作。 1、树立执法过程公开理念。观念决定行动,思路决定出路。首先除去“检察神秘”感,神秘必然导致隔阂,隔阂必会引起怀疑,怀疑必将影响公信。因此,坚决摒弃“检察工作是国家机密,检务公开容易使检察工作失泄密”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责任意识,深入培植执法公开理念。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让公开成为一种执法思想、一种执法方式、一种执法习惯,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把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让“主动接受监督”不只是一种姿态,更是一种行动,真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2、搭建执法过程公开平台。今年3月,该院建立了集接待室、会议室和情绪疏导室于一体的检务公开大厅,厅内设有控申接待、刑检业务、自侦业务和综合接待四个接待窗口,为来访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以检务公开大厅建设为龙头,充分运用内外网站及案件集中管理资源,规范搭建检务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和在线交流答疑三个平台,重新布展了八块检务公开栏,方便群众知晓检务信息、查询案件资料。会议室设有会议桌和检务公开案卷文件柜,安装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便于召开案件公开评议或听证会。同时,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将检务公开深入到群众,该院在人员比较集中、司法机构有配套的五个乡镇(街道)设立检察联络室,并将检务公开平台拓展到检察联络室,经常性地组织干警走村入户收集社情民意,接受举报申诉,提供检务信息和法律咨询,让基层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了解案件办理信息、表达诉求和释解法律疑惑。 3、确立执法过程公开制度。在这方面,笔者所在醴陵市检察院先后制定并出台《关于检务(执法过程)公开的方式及操作规程》、《检务公开评议员选任办法及职责规定》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公开范围、程序及方式,确立检务公开案件的“主动启动、申请启动及督促启动”三种启动程序和“检务发布、检务告知、检务查询、检务咨询、检务对话、检务评议、检务听证、检务见证、检务评判、检务宣传”等11种公开方式。建立检务公开评议员制度,公开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共32名检务公开评议员。截至目前已对11起不捕、不诉和控申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对15起案件进行公开调解,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某乡镇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打斗,一方致另一方轻伤案,为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针对受害方上访不止的情况,该院主动启动了公开听证程序,通过干警和评议员说法释理,双方主动握手言和,案件当事人还送来了“秉公执法持公道,明察秋毫证清白”的锦旗致谢。 4、建立执法过程公开管理机制。对所有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受理时间、办案部门、办案流程、处理结果,都要求及时、准确录入信息查询平台,确保来访人随查随有;对重点案件、争议案件和风险案件根据案件类型以五种公开方式进行公开;同时将执法过程公开纳入到各部门工作预安中,并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中的一部分,对工作完成情况按规定进行奖优罚劣,以考核的形式确保公开机制的常态和长效。 检察执法过程公开涉及方方面面,不能一蹴而就。但执法过程如何公开,如何让检察机关所办案件都实现公平正义,是本文试图厘清的问题。执法公正和公信,必然伴随着执法过程公开的作用和影响,如何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是我们需要一直探究的课题。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