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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核准法定刑以下量刑案 故意伤害致死判4年
作者:周斌 刘敬松 卜永利 发布时间:2013-11-13 09:17:27
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却仅仅获刑4年。 这一看似不可思议的判决,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 这里面没有任何猫腻。该案审判长、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时圣宏11月12日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案件详情。 最高法:量刑适当 2011年12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段某酒后与一肉联厂看门人于某发生口角,段某将于某摔倒在地,并对于某拳打脚踢,将其打伤。 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6日死亡。经鉴定,于某系因脑内出血而死亡,外伤、情绪激动系脑出血的促发因素。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且造成被害人死亡。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段某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平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系被害人脑出血死亡的促发因素,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但鉴于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原发性脑出血死亡,系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脑出血发作的促发因素之一;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危害结果并非被告人所追求,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该案经平邑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逐级报请最高法核准。 近日,平邑县法院收到最高法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核准。 县法院:法情交融 记者在网上查询各地法院公开的判决发现,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多被判处重刑,获刑10年以上的也不少见。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时圣宏表示,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法院可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但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圣宏指出。 他进一步分析说,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段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如果对被告人量刑明显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 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平邑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定刑以下判处的设立对于缓解法与情的紧张关系、协调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圣宏认为,本案判决体现法情交融,罪刑适应。 据介绍,由于程序上的限制非常严格,实践中报至最高法院复核的法定刑以下处罚案件极少。据悉,本案为临沂市首例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处以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例。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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