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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刑事处罚轻监管弱难遏环境犯罪
作者:邢东伟   发布时间:2013-11-12 10:26:21


    “2011年至2013年3月,海南法院系统共审理破坏环境生态资源犯罪159件。其中案发时间在2009年之前的仅有13件,2010年至2013年3月146件,占91.8%。”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联合专题调研组法官王荔枝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这样一组数据。

   “在上述159宗案件中,涉案人员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刑罚处罚也偏轻,90%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起不到惩治和威慑作用。”王荔枝表示,重点地区和重点物种保护监管工作力度不足、立法滞后,导致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助长了这类非法行为。

    牟利成犯罪主诱因

    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从2008年起,海南岛西部海边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王槐夫等村民,就开始砍伐国家海防林用来种植西瓜。因产量高、经济利益好,他们毁坏滥伐国家海防林面积逐年扩大,达140.75亩。2012年2月,乐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对包括村干部周亚芬在内的9名村民,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5年至8个月刑罚,其中二人适用缓刑。

   “他们犯罪动机单纯,作案方法简单,牟利是犯罪的重要诱因。”王荔枝说,对上述159个案件分析统计,滥伐林木犯罪有23件,其中11件犯罪动机是为砍掉林木开荒种植经济作物牟利。另外,70件盗伐林木案和27件针对野生动植物的案件的作案动机,全部是为出售牟利。

    据该调研组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3月,海南法院系统共审理破坏环境生态资源犯罪159件。其中案发时间在2009年之前的仅有13件,2010年24件,2011年53件,2012年60件,2013年前3个月为9件。从这些案件类型上看,盗伐林木犯罪72件,滥伐林木犯罪53件,非法采伐、收购、运输、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20件,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7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7件。破坏生态环境的类型多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刑罚与监管皆偏软

    什么原因导致海南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愈演愈烈?

   “刑罚处罚普遍偏轻,绝大多数案件虽被刑事追究却达不到惩治和威慑作用。”琼山区法院环保法庭的陈晓倩说,在上述159宗案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总计有144件,占总数的90.6%,另有10件被单处罚金,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仅有5件。大量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法院判决也以拘役、管制或适用缓刑结案,导致当事人虽然获得了有罪判决,但法律的威慑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和代价与环境资源受到的破坏程度不对称。

    另外,经济发展滞后、法制观念落后、重点地区和重点物种监管工作力度不足等方面原因,也是导致海南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成因。海南岛中部低山及部分丘陵地带,是维持海南岛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是岛内多条河流的发源地。海南岛陆地最有价值的植物和动物种类多数都在此地。但从地表特征看,这一地区大部分为坡地,不适宜农业耕作,因而,该地区耕地面积极其稀少,农业种植生产压力大,加之土地利用率低,土地资源与人为开发矛盾突出。在经济发展滞后于物质需求的情况下,“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使一些村民把手伸向了丰富的森林资源。

    该调研还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主体存在以下特点: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知识水平整体不高,法律观念和意识不强。比如在盗伐林木犯罪案件中,有很多被告人认为台风刮倒的农场里的橡胶树可以随便砍伐;很多人认为砍自家院子里的相思树不是犯罪;还有的人认为砍树后开荒再种树就没事等等。

    王荔枝表示,重点地区和重点物种保护监管工作力度不足、立法滞后,导致刑事处罚力度不够,也助长了这类非法行为。

    完善环保刑事立法

    据了解,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强调的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并将其列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而没有将环境权和环境生态安全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破坏环境行为的程度影响到了刑法规定的起刑点和最高刑。

    王荔枝指出,就个案而言,危害程度低直接导致起刑点低,很多案件因此得到了较轻的处罚。但是破坏行为的积少成多,同样也使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在生态如此脆弱的状况下,应通过刑事法律对人类和环境进行强有力保护。建议在刑法中将环境权和环境生态安全作为单独客体提出,制定“侵害环境罪”,降低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中对传统结果的要求,对可能使自然和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环境犯罪危险犯进行处罚。此外,对于环境犯罪处罚应体现“弥补性”,或者在单处罚金、并处罚金时增加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授权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恢复原状。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陈晓倩表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就要切断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条,对于违法买卖、运输、收购林木和野生动植物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查处。单凭某个部门的力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破坏环境资源的问题。环保、工商、国土、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必须建立一个联合执法机制,对案件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人口、重点保护物种进行重点监控,通过合力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同时,还要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行法制宣传。针对涉案人员多为农民这一特点,认真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改变他们朴素的传统观念中“自己种的树就可以砍伐、运输,盗伐他人的木材,大不了就赔点损失,林子里的鸟和蛇,随便可以捕”的思维定式。人民法院定期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案发地进行庭审,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增强当地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达到开一次庭审教育一片的目的。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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