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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龙: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势在必行
作者:张平龙 发布时间:2013-11-11 10:34:07
多年来,我国在刑事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然而,对刑事诉讼的另一主体——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却明显不够,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原则、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渠道,但在实践中,刑事犯罪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导致他们的生产、生活陷入了困境,如举债疗伤,老人、孩子无人扶养等,经济和精神都背上了沉重的负担。由此引发刑事被害人不断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有效救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依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的损失由犯罪人负责赔偿,但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体会到,由于判决生效前的诉讼过程较长,或即使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应付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其无支付能力导致“执行难”等诸多问题。如何明确救助形式,建立有效的被害人救助机制,并对各种救济渠道予以完善,形成一个体系化的救助机制,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本人现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和方式进行探究,以求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予以重视并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 办案工作中,刑事被害人相关司法救助制度的缺乏,引起了凤阳县检察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但由于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致使“杯水”难灭“车薪”,因此,我们从最初通过发放救助金的方式,发展到建立起同相关部门联系的全方位救助体系。每次实施救助前,我们为解决救助资金来源问题,积极加强与县财政、妇联、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协调,建立起全方位的救助体系,并与民政部门同志一起,经常性收集出一些未获得被告人赔偿且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信息,采取上门走访等形式对这些被害人的具体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建立家庭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档案,从优抚、救助等多种基金中解决资金,并在生活困难家庭享受低保、协助就业、在校子女减免学杂费等方面给予帮扶,力求把此项工作作为保民生、保稳定、保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形成“送温暖、促和谐、保稳定”的长效机制,让每个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都能够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切实将“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到了实处。 如何构建全面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制,消除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给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大的精神抚慰和生活信心,本人认为: 一、完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救助制度,各地应设立专项基金,保障救助资金来源,及时解决符合条件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同时,对被害人的救助不能仅停留在资金层面,还应协调民政、工会、妇联、教育、卫生、社保等部门,将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形成救助合力,如心理救助、就业指导、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责任保险等,实现救助形式的多元化、高效化。 二、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予以及时救济。一是有许多案件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案件没有破获,或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在此情况下,应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的申请迅速调查后及时做出救济;二是对于如受重伤极需医疗费的被害人、被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子女急需援助等群体,不待刑事诉讼程序终了,可以适当先行启动救助程序;三是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提起司法救济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救济金。 三、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工作,尽快将此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由于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八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解决刑事被害人实际困难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性措施,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导性,尚不具有制度性保障,因此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鉴于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会同政府相关单位和政法各部门,对各地救助工作实施状况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尽快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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