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敏) 为谋取非法利益,广西一男子竟收购加工销售死猪、病猪,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桂平市首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国雄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国雄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8日期间,从途径桂平城区运输生猪的货车司机处及附近乡镇农户处,以不等价钱收购死猪、病猪,尔后运回其家中私自屠宰,加工后拉到桂平市城区第一、二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2013年6月8日,公安机关联合桂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线报对被告人刘国雄家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刘国雄并扣押死猪726公斤。经桂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扣押猪肉进行检疫认定,所扣押的猪肉属染疫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国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刘国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国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