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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职务犯罪审讯工作重在“知彼”
作者:孙健   发布时间:2013-11-06 09:55:03


    职务犯罪案件审讯工作中,只有审讯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同时又切实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表现,才能有效深挖犯罪,突破案件。对此,笔者认为,在讯问工作中应正确掌握审问的关键节点,运用好审讯工作的“六五四”法则。

    审讯人员应当具备六大素质。一是较强的记忆力。要记牢犯罪嫌疑人的简历、亲属、社会关系、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记住犯罪嫌疑人所说事情的细枝末节,把握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二是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审讯人员必须注意语气及分寸,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三是较强的洞察力和心理分析能力。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善于从犯罪嫌疑人语言、动作等的细微变化中捕捉其心理变化,及时识破犯罪嫌疑人的假话。四是要精通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疑问,能以专家的身份,清晰、明白地进行解答。五是有承受挫折的能力。审讯面临僵局时,不应马上退却,要保持平衡的心态。六是提问的能力。审讯中,要注意提问方法,打破犯罪嫌疑人侥幸的心理预期。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五种心理表现。一是百般抵赖、矢口否认型。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中,有全部否认,也有部分否认,或避重就轻,狡诈诡辩等表现,一有机会就立即反诘发问,编造一套自认为无懈可击的口供,这种供词往往漏洞百出。二是拒不回答、默不作声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十分复杂。有的是感到灾难临头而表现悲观绝望;有的是怕言多必失;有的对执法人员怀有憎恨和敌对情绪,但不管怎样,其内心并不平静,心慌意乱。三是鸣冤叫屈、嚣张挑衅型。他们自恃作案手段高明,有时进行谩骂,企图激怒审讯人员,以中断审讯,但嚣张气焰其实只是他们用来掩盖恐惧心理的一种手段而已。四是小心谨慎、投石问路型。因急于想知道审讯人员到底掌握了多少材料,犯罪嫌疑人常故作镇静,并不时反问审讯人员,对已暴露无法隐瞒的罪行点滴供认,走一步探一步,这种心理存在于每个犯罪嫌疑人身上。五是假话连篇、谎供乱供型。为开脱罪责,逃避或减轻应得的惩罚,有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撒谎、虚构、伪供等手段来对付审讯。

    掌握团伙犯罪审讯四个对策。一是区别对待,宽严结合。团伙犯罪中,犯罪成员结构复杂,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分,审讯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首恶分子和一般同案犯采取不同的审讯对策。对于愿意坦白交代、立功赎罪的,应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团伙成员。二是及时审讯,攻其不备。为防止团伙犯罪成员之间串供、伪供,订立攻守同盟,审讯人员要抓住时机,在发现线索后及时查办,攻其不备,力争在犯罪嫌疑人惊慌未定时尽快破案,弄清全部犯罪事实。三是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团伙成员间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审讯人员要利用矛盾,使用正确的审讯谋略,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四是正确选择突破口。审讯时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从犯作为突破口。对于家庭观念较重的案犯,可用家庭、亲属的积极影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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