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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产数目算不清 儿媳与公婆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11-01 16:01:41
本网讯(莫婷婷) 丈夫逝世后留下的遗产应该由谁继承?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些属于婚前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应如何继承?婚前财产又该如何继承?最近,张小兰女士在丈夫遗产数目的划分、遗产的分配问题上与家公家婆起争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被告胡祥仁、陆秀梅是胡建军的父母,与原告张小兰系儿媳关系,与原告胡翠翠系祖孙关系。2012年8月,原告张小兰的丈夫胡建军在维修棚顶过程中不慎跌落,意外身亡。胡建军在与原告张小兰结婚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港市木梓邮政支局有存款39248.87元,胡建军死亡时在该笔存款余额为82740.13元。胡建军的银行卡及存折一直都是由被告胡祥仁管理使用。2012年8月4日被告胡祥仁将存折交给张小兰保管,银行卡由被告胡祥仁保管,现该银行存款被告胡祥仁领取已经领取82740元。2012年8月16日,原告张小兰收到案外人梁明交来的欠胡建军生前的款项53926元,其中48479元是梁明在胡建军与张小兰结婚前欠下。 另查明,胡建军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张小兰,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胡冉冉和胡佳佳,与张小兰所生女儿胡翠翠,父亲胡祥仁,母亲陆秀梅。 在丈夫去世之后,女儿胡翠翠一直跟随张小兰生活。当张小兰带着丈夫的存折去银行取钱的时候惊讶地发现,丈夫账户里头原有的八万多块钱不翼而飞。后来得知,原来是被公公擅自领取了。张小兰认为这笔存款是自己和丈夫辛勤劳动、努力工作存起来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不该由家公家婆全部拿走。于是张小兰带着女儿将两老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原告张小兰诉称,其与丈夫胡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港市木梓营业厅所共有存款82590.31元是夫妻共有财产,原告理应得一半,另一边才是胡建军遗产。但在丈夫去世之后,两被告擅自转移了该笔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以及胡建军的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原告张小兰的说法,被告胡祥仁、陆秀梅予以反驳。两被告辩称,胡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的这笔存款不属胡建军的遗产,存折是在胡建军婚前以其名义开户,且一直由被告胡祥仁保管使用,因此该笔存款是两被告的共同财产,仅有部分原告张小兰和胡建军结婚后存进该账号的钱才属于张小兰与胡建军的共同财产。另外,原告张小兰在2012年8月16日领取了胡建军工程款53926元,其中48470元是胡建军在婚前所存,5456元才是原告与胡建军的婚后财产,原告只占一半2728元。因此胡建军的具体遗产应是51198元,并由所有继承人分配。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权、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胡建军死亡后,胡建军与原告张小兰结婚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小兰应分割得一半;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为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应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胡建军结婚前在中国邮政储蓄贵港市木梓邮政支局的银行存款数额为39248.87元,该存款系胡建军的婚前个人存款,不属于胡建军与原告张小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胡建军死亡后的个人遗产。胡建军死亡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为82740.26元。82740.26元-39248.87元=43491.26元,43491.26元属于胡建军与原告张小兰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小兰应分得一半即21745.63元,剩余的21745.63元属于胡建军的遗产。原告张小兰领取的工程款53926元是梁明在2010年欠胡建军的工程款,2010年截至的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而原告与胡建军结婚时间为2010年3月1日,所以该笔工程款属于胡建军与原告张小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小兰应分得一半即26963元,剩余的26963元属于胡建军的遗产。因此,胡建军死亡后的遗产为39248.87元+21745.63元+26963元=87957.5元,该款由六名继承人平均分割,每人各占六分之一即14659.58元。因此,原告张小兰应分得:26963元+21745.63元+14659.58元=63368.21元;原告胡翠翠分得14659.58元,该款由原告胡翠翠的监护人原告张小兰领取;两原告共分得:63368.21元+14659.58元=78027.79元。鉴于胡建军的银行存款82590元被告胡祥仁已经领取,胡建军生前的工程款53926元原告张小兰已经领取,被告胡祥仁应支付两原告:78027.79元-53926元=24101.79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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