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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被害方未提供赔偿证据
作者:袁定波 蒋皓   发布时间:2013-10-30 14:26:38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并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法制日报记者对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的民事赔偿时表示,这次《意见》第31条,对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范围内有个明确的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是要进行赔偿的。我们说的康复治疗不仅仅是指身体康复,我们都知道性侵案件往往身体受损的几率远远小于心理和精神受到的伤害。心理和精神受到的伤害对幼女来说往往是终身的。所以我们这里的康复费用既包括身体受到损害,比如说身体有轻伤,或者是因为引起精神治病这样的治疗。如果是心理重度抑郁需要精神康复的治疗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内。

    我们看过这个案件的判决,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所以一审未支持其相关的诉讼请求。我们审理案件是讲究证据的,光说要求赔偿,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能证明你进行过这方面的康复治疗,有费用支出,否则的话法院确实很难支持。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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