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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云东:基层院检委会也要重视宏观指导
作者:钟云东   发布时间:2013-10-30 11:00:26


    当前,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局限于对疑难复杂个案的讨论,以至于没有足够的精力对检察工作中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弱化了宏观指导职能。

    造成基层院检委会宏观职能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检委会存在行政化倾向,二是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过多或过少,三是对宏观指导职能认识不够,四是调研信息传递、反馈渠道不畅等等。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相应的多元化对策。

    改善委员结构,树立决策权威。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委员业务素质的专家化。要树立委员在业务工作中的权威地位,首先应扭转目前检委会委员与行政职务挂钩的传统模式。其次,明确检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及任期,规定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符合条件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可以担任委员。第三,明确委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具有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之情形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委员,经本院检察长建议,按照任免程序予以更换。第四,明确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任期、职责、考核等制度,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

    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指导水平。基层检察院应重视检委会委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建设学习型检委会为方向,加强委员的新法规新理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及时为其进行知识更新。检委会办事机构应注重收集、整理和编辑国内外司法信息、理论研究前沿热点和成果、全国各地检察改革动态和工作实践、新罪名新类型案件等与检察工作相关联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使检委会决策水平不断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注重调查研究,健全案例指导机制。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应将检委会的宏观指导职能与办公室或研究室的法律政策研究职能有机结合,对已经讨论过的案件进行整理、提炼,探索各类案件的规律。如从典型案件中可以提高对一个或数个罪名的法理上的认识,可以深化对一类犯罪社会成因、趋势等的认识,可以评价一个办案集体业务素质等等。另外,建议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通过指导性案例的业务指导作用,促进正确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量,最终达到从实体上规范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目的。

    加强经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检委会担负着宏观指导检察实践的职责,应经常听取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收集检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以此指导今后的检察工作。还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检察工作形势,挖掘各类案件发案规律、办案难点等方式,提前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检委会还可以开展关于办案方式、检察改革与创新工作的总结、经验交流和推广,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实行绩效管理,加强监督制约。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应负责对委员履行议事职责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定期将结果反馈到考评部门。考核范围包括提请议题的数量、质量、发言质量等等,借此增强检委会委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

    同时,为促进委员履行议事职责,应规定其定期向检委会办事机构书面报告工作,反映履行议事职责的情况,并就今后工作提出计划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检委会办事机构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报告履行议事职能情况,接受监督。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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