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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印强:适用非羁押措施应综合考量
作者:任印强 发布时间:2013-10-30 10:57:10
非羁押措施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非羁押措施适用不当。如被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虽然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有些并非真诚悔罪,自愿接受追诉。有的甚至不认罪,以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害怕法律制裁又逃之夭夭,拒不到案,致使案件来回退补,造成诉讼程序的反复。一些共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非羁押措施后相互串供,有的甚至威胁、妨碍证人作证,给案件的审理制造种种障碍,增加办案难度。 二是被害人对司法机关公信力持怀疑态度。也就是说即使对符合非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也容易使被害人、其家属以及其他群众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认为法律的天平在向犯罪嫌疑人一方倾斜,质疑程序的公正性并上访。 三是对流动人员适用非羁押措施风险高。多数流动人员在案发地没有固定的职业和住所,而且流动性较大,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非羁押措施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就返回家乡,导致事后无法通知到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对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从执法观念、案件性质、社会效果等方面加强对非羁押案件的审查监督,以保证非羁押措施正确适用。 一是从执法观念上准确把握。即应从严格执法和社会效果两个方面把握和衡量逮捕羁押的必要性,尊重司法规律,实事求是,严格执法。不能因目标考核和屈从信访压力等案外因素,随意拔高或降低逮捕羁押标准。 二是从案件性质上严格把握。检察机关应对强奸、抢劫、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等刑期可能在三年以上的恶性暴力犯罪,特别是十年以上刑期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对不符合非羁押条件的,建议侦查机关适用羁押措施。 三是从社会效果上严格把握。对一些虽然犯罪情节一般、刑期较短,但嫌疑人系累犯,或者前科劣迹较多,起诉后不可能适用缓刑或者免刑的案件,不应适用非羁押措施。 四是从是否有利于诉讼上严格把握。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单处罚金,但嫌疑人系异地作案,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是外省市,又没有可靠的保证人,或者流窜作案、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和住址、嫌疑人在户籍所在地是否有违法犯罪案底不详等案件,采取非羁押措施后,嫌疑人有可能不到案,可能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建议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措施。另外,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五是从法律效果上严格把握。对罪行较轻,但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非羁押措施后,极易进行串供、隐匿罪证、躲避传讯、妨害诉讼等行为。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时要严格把关,建议公安机关走报捕程序。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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