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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还要深入研讨
发布时间:2013-10-24 15:38:04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并答记者问。 记者问:《意见》第34条规定了对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优先考虑司法救助,这方面我想请问一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落实这些规定。《意见》第31条将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刚才发言人也谈到对精神损害治疗的医疗费纳入到赔偿范围,但是不同于精神抚慰金,对于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下一步我们是否有考虑,将会有哪些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关于第34条对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做优先考虑或司法借助的问题,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党和政府都一直高度重视,近年来我们尤其加大了对司法救助的力度。现在很多省里都对被害人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生活极度贫困的,或者是因为犯罪造成需要就医的,这些被害人我们都在实行司法救助。救助基金每年政府都以财政的方式拨入到政法,或者是司法机关户头里,根据每个案件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赔偿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然这个问题还要深入研究探讨,我们也在听取各方面意见。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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