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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公司借款到期未归还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3-10-21 09:45:33
鸿达公司借款到期未归还被起诉 2012年1月11日,鸿达公司向新发公司借款15000000元,期限为二个月,张鸿军、曹恒臣出具了个人信用保证函,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新发公司、鸿达公司及新运公司三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由新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鸿达公司归还了200000元利息,本金15000000元及剩余利息被告至今未还。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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