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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向东:从三个维度研究预防机制
作者:蓝向东 发布时间:2013-10-21 13:32:04
刑事冤错案件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发生。笔者拟通过对中美检察官不端执法行为进行比较研究,提出防范冤错案件的若干建议。 关于美国检察官不端行为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检察官不端行为解释为“检察官不诚实或者企图通过欺诈或不道德手段说服法庭或陪审团的行为”。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官不端行为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端行为的表现有:在陪审团面前作出不适当的或煽动性的评论等;隐匿、毁灭、篡改证据、案卷材料或者法庭笔录等;不开示无罪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或唆使证人作伪证;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证据;骚扰或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表示成见、宿怨;在大陪审团程序中行为不端等。 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一是为了追求胜诉而无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二是迫于办案的压力,或者检察官对指控的犯罪过于自信;三是对检察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四是行政长官委任制和公民选举产生检察官并实行任期制,使检察官日常事务更易受到行政干预。 不端行为的救济及惩戒。主要方式有:一是民间非赢利性组织开展“无辜者运动”(Imocence Project),主要通过对定罪后的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检验来平反冤狱。二是通过案件复审救济。 中美检察官不端行为之比较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有其各自的历史渊源并基本适应本国国情。中美两国检察官的制度及相关活动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检察官的产生方式及职能不同。与美国不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虽有五年任期但可以连选连任。其他检察官不受任期影响,且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其履职资格。因此,中国检察官的职业化程度要高于美国。另外,中美检察官的职能不同,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侦查和起诉两项基本职能,中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能,还承担诉讼监督职能。 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不同。与美国检察官享有垄断的起诉权不同,中国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和监督,如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关系、行政化的案件审批制度、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等。 检察官不端行为的形式、产生原因及救济途径不同。在中国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体系中,并无“不端行为”概念,但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应当追究责任的有: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上述行为与美国检察官的不端行为既相类似又有不同。造成中国检察官不端行为的原因,除了与美国检察官一样有追求胜诉、办案压力大等共同的因素之外,还有因“案件协调”以及不甚科学的内部业务考核等因素。通过上诉程序、案件复查等方式撤销原判决以及进行刑事赔偿等,是中美相同的救济途径。此外,中国还通过当事人的申诉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自行启动的案件复查程序实现救济。 对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惩戒不同。与美国不同,中国对违法违纪检察人员的惩戒力度较大。根据高检院历届工作报告,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122人,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4人。上述惩戒,更多地体现在钱权交易、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轻判或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案件。 对检察官执法行为的规范不同。中美均重视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但中国独具特色:一是通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教育实践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二是颁布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执业行为基本规范,并定期组织全员培训;三是开展案件评查、复查工作;四是定期通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教育,警示检察人员。 对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冤错案件的思考 预防和治理检察官不端行为是检察环节防止和纠正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通过对中美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比较,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加强防错纠错机制研究。可从三个维度研究错案预防机制:一是指控犯罪维度,即研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自侦案件侦查环节的不当、违法行为对错案形成的影响;二是诉讼监督维度,即是否发现和监督纠正了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三是保障人权的维度,即是否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特别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错案纠正机制方面,重点应在错案发现、确认和救济上下功夫,真正使纠错机制发挥作用。 进一步规范检察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办案纪律;加强执法规范的社会宣传,使社会公众(包括被害人、嫌疑人)了解检察人员如何规范执法,以便监督;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检察人员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对是否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不规范执法行为独立开展调查。 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制衡,重点对非法取证和隐匿无罪、轻罪证据的行为开展监督;重视听取其辩解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及时纠正程序违法行为;改进检察机关业务考核机制,使之更符合诉讼工作规律。 进一步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重点加强侦查权、批捕权和起诉权的监督制约,对主张无罪的申诉案件建议采取异地复查或上提一级复查方式,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完善错案评析机制,重点分析检察环节形成错案的原因和对策。完善无罪意见报备制度,对于案件承办人认为应作无罪处理(包括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案件),而意见不被主管领导、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采纳的案件,以及通过协调,无罪意见不被采纳的案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和过程的公开,对违法违纪查处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应进一步加强检察职业化建设。积极推进检察职业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的改革,加强检察职业伦理教育,建立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将办案责任落实到个人。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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