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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剑波:浅谈加强和完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
作者:袁剑波 发布时间:2013-10-21 11:31:23
建设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是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也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要求的重大改革举措。在2011年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进一步强调,要深入推进案管机制改革,以检察信息化为依托,积极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集中管理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对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内部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加强和完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检察院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部分基层检察院以执法规范化为抓手,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在全省检察系统率先成立检务规范中心,不断积极探索案件管理工作模式。构建融管理、监督、参谋、服务等职能为一体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案件管理机制,夯实基础,把好“四关”,有力地促进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一)案件统一受理、分流。案件管理办公室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所有受理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做到受案“四必查”即在受案环节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和是否超期进行审查,统一登记扫描后直接将案件分流至承办人。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案卷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涉案赃款物的管理。办案部门依法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物,统一交案件管理办公室保管,由案管办录入赃款物的全部信息,分别建立纸制和电子台帐,对赃款物的扣押、保管、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程序的审查,做到了一案一台帐,一案一清理。 (三)案件流程监控。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发现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预警通知书、召开部门座谈会等方式协助办案部门解决,避免超期办案、违法办案现象发生;发现侦查机关有超期办案情况的,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由各业务部门予以监督,并统一开具集中保管法律文书。 (四)定期业务信息统计与分析。每月对案件受理及办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五)对案件结果进行质量评查。通过整合检委会工作平台、建立检委会会前评查制、个案评查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机制,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做到公正廉洁执法。实行案件评查机制,对优秀的案件进行表彰,发挥对办案人员的激励作用;对瑕疵案件进行确认并发现从中的问题,督促办案人员改进。 二、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办案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首先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案多人少,这在一些基层院表现得尤为突出,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工作任务的繁重是不言而喻,极其普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设立机构抽调人员搞内部监督,就被认为是“雪上加霜”,不但减少了办案人手,还增加了工作量。 其次案件集中管理改变了检察机关长期形成的案件自我规范、自行管理模式,成立了新的内部监督制约部门,引起办案人员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上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对“部门利益”有所损害。因而部分办案人员对案件集中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抱怨案管中心侵占办案期限,使办案程序更为繁琐,认为案管中心就是个传达移送部门,可有可无,导致对案管工作配合意识不够,责任观念不强,仍然习惯于过去的老经验、老办法,缺乏适应案件集中管理的新方式,对案管工作存在敷衍应付现象。 (二)信息化手段滞后,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受到一定制约。 现代化管理是实施案件集中管理的必然要求,其表现及价值就是要实现网上办公办案,通过数据化形式实现案件流转,加强监督。作为新生事物,案管中心各项工作尚在摸索前行阶段,在软件程序开发上,还有一些没有完全解决的技术问题,还缺乏统一、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影响了案管中心职能的有效发挥,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仍在低层次运行。如由各院分别开发案管系统软件,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缺乏统一性,不利于上下统一协调,甚至可能与检察系统现在运行的案件统计软件程序相冲突。 (三)执法程序不规范。 办案过程中存在借用侦查机关办案时间,随意退补案件、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取保候审案件长期压案不办、赃款赃物处理不及时、诉讼程序“回流”等等现象。虽然这些现象的产生大多并非办案人员恶意所为,有些是为了缓解办案时间紧张问题,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检察干警的思想意识,会认为这些现象是办案需要,属正常情况,只要不影响案件质量就行。这些不规范行为以及错误的思想观念和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完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 解决当前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固然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改革现行司法运行体制来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撑,但从根本上说,我们应抛弃抱怨、等待、观望的思想和情绪,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的理念,立足自身、立足现实、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自身观念上的束缚、能力上的不足和机制上的障碍,推动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在力度、水平和效果上取得新进展。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案件管理意识。 基层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案件管理工作对推动检察业务科学发展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意识。一要加强宣传动员和检查督促,增强各办案部门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严格制定案件集中管理的各项制度,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二要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办案活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和动态监督,发挥案管部门“监督、管理、参谋、服务”的功能。三要提升案管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素养与服务意识,为执法办案服务。 (二)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相应制定了《案件管理工作办法》,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规范执法实施细则》,使各检察业务部门在推进案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与规定进行细化,抓实了部门之间的对接;出台了《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办法》、《案件受理、流转工作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流程》,使案件管理部门的岗位职能、工作流程及运转模式得到明确;确立了规范、高效、保密、文明的工作理念,制定了《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工作规定》、《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试行不捕、不诉、撤案和刑事赔偿等案件听证制度的若干规定》等,保证了案件集中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三)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管理 1、加强案件登记、录入、分流工作,规范案件受理。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分流案件,对刑事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侦查机关或者自侦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流至相关部门,形成案件受理与办理分离机制,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了不规范受退案和压案等现象。 2、加强流程监控和同步预警,搞好办案跟踪监督和效率监督工作。案件分流以后,通过制作案件监控台账,围绕案件运行,抓住执法办案关键节点,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归档,对案件流程完整性、办案程序合法性、法律文书规范性等进行全程监控。如公诉案件抓好其受理、延长、退补、起诉、判决等环节的文书备案、信息录入等工作。实行对公诉、批捕案件办理时限诉讼程序预警机制,在公诉案件期限届满前三天、批捕案件期限届满前二天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预警,杜绝超时限办案和超期羁押现象发生。本院自侦部门对于受理的线索决定初查的,需办理初查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手续交案件管理办公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开始初查,案件管理中心在备案后即时启动自侦案件动态监控程序,该程序从初查到立案、逮捕、起诉、判决各个办案环节,从扣押涉案款物到强制措施的变更,每一个节点都能及时得到反映,如果出现违规,案件管理中心在第一时间给予提醒和预警。同时对民行、控申等部门所办理案件关键节点的法律文书实行备案制度,使办案过程、执法行为得到实时监督,使检察业务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和质量效果得到有效调控,确保公正高效文明执法。 3、加强涉案款物监管,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将计财装备部门保管涉案款物的职能划由案件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并先后制定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处理、移送、监督等环节均予以明确。办案部门依法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物,统一交案件管理办公室保管,由案管办录入赃款物的全部信息,分别建立纸制和电子台帐,对赃款物的扣押、保管、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程序的审查,做到了一案一台帐,一案一清理。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每件职务犯罪案件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案赃款物建立了管理台帐,保证了入库有清单、出库有审批,切实担负起涉案款物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既改变了过去只简单地保管赃款物而无法与案件办理情况衔接的状况,又有利于案件管理办公室联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对案件流程和赃证物同时监督到位。 4、加强信息统计与案件管理对接。将信息统计整体划转到案件管理办公室,使信息统计、流程监控、业务考评能够有机的衔接和融合,保证了检察业务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坚持定期核查,通过台帐对数据情况进行每日比对和每月核查,及时发现改正录入的差错;主动与业务部门加强协作,将办案部门的案卡和案件管理台帐认真进行比对,审核办案部门报表填报情况,及时防止、纠正漏报、错报现象,也可以杜绝办案人员利用退补手续变相延长办案期限;加强统计分析研判,由统计管理员逐月对案件数据、案件信息、案件流转、办案效率进行分析、整理,并形成分析报告,为院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提供参谋作用。 (四)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把好案件质量关 通过整合检委会工作平台、建立检委会会前评查制、个案评查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机制,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1、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从业务部门挑选了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经验丰富 人组建评查小组人员信息库,明确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建立了月自查、季评查的案件评查制度,要求办案部门每月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自查,质量评查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全方位的质量检查和评价,评查结果纳入动态绩效考评。 2、有效整合检委会工作。由案管办公室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工作,使其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建立预审制度,对于办案部门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统一报请检委会专职委员审核,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检委会决策事项,严格按照检委会工作程序和制度执行,保障了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3、推行会前案件质量评查。不捕、不诉、不立案、撤案以及改变定性、变更强制措施和刑事赔偿案件等需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适时启动会前质量评查程序,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调阅案卷材料交由评查员阅卷,对提请讨论的问题形成评查意见提交检委会。 4、落实风险评估预警。为了加强对立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环节的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防止社会矛盾转化。案件管理办公室认真协助办案部门落实执法风险评估预警,在受理案件时,对涉案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较强的案件及时制作预警提示文书,督促办案部门根据风险可能存在的程度设定相应的等级,制定工作预案,在做出预警处理后及时反馈案件管理办公室,为执法办案活动构筑一道“防火墙”。 (五)切实开展“阳光检务”。建立案件查询机制,将适合公开的信息从管理系统中实时公布,采取“一站式”工作模式,通过窗口接待、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等方式,方便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律师等相关人员通过正当途径查询案件信息,实现 “阳光检务”。 案件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任务,怎样开展好这项工作,并不断加强和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需要我们积极去探索去实践。我们只有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为不断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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