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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战:利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双重性突破口供
作者:李德战   发布时间:2013-10-15 09:56:19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侦查 刑事强制措施 双重性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现行犯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并在刑诉法中设有专章予以规定(1)。从中不难看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意义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串供、毁灭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确保顺利地收集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最本质、最终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侦查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侦查手段还具有其“双重性”。所谓强制措施的“双重性”就是指诉讼保障和保障人权。而刑事强制措施这种“双重性”运用的得当与否,对刑事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起着一定的作用,进而促进侦查效率的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讯问的重要地位及获取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讲,如何更好的保障人权、严格规范侦查行为,转换侦查模式,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一种定案的重要证据,也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作为一种证据种类,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不仅能直接说明犯罪事实,而且可从中发现其他证据线索,具有侦查成本低及对侦查破案起直接、可信、可靠的作用等特点,这也是在自侦案件侦查中之所以重要的突出体现。现今,贪污贿赂案件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和所侵犯的客体出现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的特点,加之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的严格落实,使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对贪污贿赂案件来说,重要而又难求。也正因为口供重要,侦查部门才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在一般情形下取不到口供时,侦查审讯人员就可能出现一些非理性行为如违法审讯甚至刑讯逼供,从而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最终使侦查讯问成为法律重点规制的重要理由。 

    所以,在强调依法运用强制措施的同时,侦查人员即要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又要注重研究刑事强制措施的“双重性”的特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果断、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结合我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灵活运用强制措施,来谈一下强制措施的“双重性”在侦查中突破口供的体会。     一、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震慑作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

    从人性来讲,惧怕约束、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心理,是与生俱来的。利用人惧怕限制人身自由的心理,发挥强制措施的震摄作用,灵活运用新刑诉法中强制措施,对于突破口供,在实践中很有用途。如自侦案件,经初查,掌握了嫌疑人部分的侵犯国有财物的事实后,就得确定区分所侵害的国有财物的去向,以甄别其是犯罪行为还是违纪行为。但自侦案件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其突出的表现为隐敝性、单一性、特殊性,即知情人少、主体特殊、证据单一、财物的去向仅限于一人或几人知悉。为甄别其是犯罪行为还是违纪行为,不得不对重点嫌疑人进行接触或讯问。而重点嫌疑人在初次的讯问当中,必然进行百般辩解、推托、甚至采取“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以此来对抗讯问。对此种情形,除对辩解理由进行迅速调查,以核实辩解的理由真假外,还需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以及反审讯反侦查的规律特点,灵活运用讯问策略和方法,切实提高初次审讯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坚持讯问活动与外围取证相结合,采取同步讯问同案犯、同步询问证人以及同步开展搜查、扣押、冻结等策略和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迅速查证,防止翻供、串供、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在调查辩解理由失真的情况下,果断启动风险程序,对其实施强制措施。而这种强制措施的选择为震慑效果较好的刑事拘留。以此打破其侥幸心理,造成其心理失衡,一举突破其心理防线。如我院办理的根河林业局木制品厂厂长贪污案,在查明其将销售收入列入虚设的应付账户后将销售款再次转移的事实,对其进行了初次讯问。讯问中,其拒不交待销售款去向。在讯问时间接近时限后,我们果断地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送交看守所关押。在拘押后不久,主动交待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    

    二、合理运用强制措施,加强案件突破能力

    对已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心理失衡,促其交待的同时,还应考虑分析其家属心理状态,利用其家属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同或不愿其被羁押的心理,帮助我们作嫌疑人工作,加强案件的外围突破能力也不失为一种方法。如我们办理的金河森工集团福利处主任徐某贪污案,我们对此案的初查进行了近5个多月,由于时间长,嫌疑人从心理对抗及应对措施有了一定的底数,在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后,又一次讯问,其仍不交待,且态度恶劣。在其被刑事拘留后,交待势头不见好转。对此,我们将工作对象转向其家属。在电话通知其家属采取了刑事拘留后,又派员到其家中让其家属签字,在明知搜查不能有效果的情况下,对其家及单位和其妻的办公室进行了依法搜查,对其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此后,其家属主动到检察机关询问嫌疑人的情况,并表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事后,嫌疑人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三、灵活运用强制措施,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自侦工作中,对于嫌疑人已初步交待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悔罪心理较强,且案件数额大的案件,按照自侦工作的一般做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的一般程序进行。但对心理落差大、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较弱、身体状况差的女性来说,为了确保诉讼过程中不出意外,如自杀等,也为稳固其悔罪心理,最终达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目的,也可适情况考虑变换刑事强制措施,摒除不考虑实际情况单一适用强制措施的作法。如办理得耳布尔森工医院原院长孟某受贿案时,虽在第一次讯问中交待了受贿的总数额,却没有交待受贿细节,但针对其在讯问中,悔罪心理表现明显,心理落差大、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弱也非常突出的情形,为了稳固孟某悔罪心理,将其犯罪事实彻底交待清楚,就没有对其采取刑事拘留,而是现将其采取监视居住,后在其交待了所有受贿事实和细节,又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更为轻度的强制措施。并对其负责的工作与集团公司沟通,进行了妥善安排。自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孟某自始至终积极配合,未出现任何妨碍诉讼的事情。可见,针对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灵活运用强制措施,不仅能够达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最终目的,同时还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强制措施的灵活运用,不仅对强制措施“双重性”功效得以充分发挥,对侦查顺利进行起到一定作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又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好的诠释。并且对于已经取得了犯罪事实和证据,拒不交待,负隅顽抗的嫌疑人果断地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对悔罪心理强,积极配合办案工作的嫌疑人,采取较为轻缓的措施,既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资源的节约,还能起到一定的法律教育宣传的社会效果(2)。但在自侦案件中对突破口供来说只是一个方面。在考虑强制措施“双重性”的同时,必须重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证据能力收集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同时还要掌握讯问谋略、犯罪人心理、同步录音录像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科学办案的水平,以保障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赵东海、梁桂枝《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2)毛立新:《侦查法制化的是大理念》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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