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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昌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3-10-09 14:10:08


    本网讯(董泽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邵辉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12月16日,兴昂公司将从江联公司承包的船体分段制作项目转包给被告人(前承包合同明确给定不得转包)。被告人承包后雇请工人生产,在承包生产过程中,自2011年3月被告人开始采取不足额发放工资方式拖欠工人工资,至同年9月共计拖欠工人工资393675元。2011年11月30日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书, 同年12月18日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和兴昂公司送达了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的决定书,责令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兴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对该支付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与兴昂公司达成协商方案。嗣后,被告人未按协商方案履行给付义务,并采取外出务工不告知地址、不接听民工催讨电话等方式逃匿,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另查: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就拖欠工资进行了部分给付,剩余未给付部分工人同意其出具欠条,并取得了工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但鉴于各被告人亲属已支付部分工资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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