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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乡生:监所派出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问题研究
作者:李乡生   发布时间:2013-09-29 14:55:08


    依法查处监管场所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途径。因此监所派出院应当树立通过办案促监督的思想,把办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通过积极查办案件强化执法监督效果,真正发挥监所捡察的整体功能,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监所派出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

 (一)涉及罪名的特殊性

  监管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发生犯罪的特殊性,目前监狱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受贿犯罪。个别监狱警察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或索取服刑罪犯及家属的钱物,承诺为罪犯调换工作岗位、考核记分提供方便,进而为罪犯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监狱布局的调整和迁址重建,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受贿犯罪有可能呈高发态势。

    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滥用司法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是监狱警察渎职犯罪的主要形式,该类犯罪约占到所有案件的50%。一种是以积极的作为徇私舞弊。监狱警察为徇私情私利,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种是监狱警察违反规定,为谋取私利帮助罪犯传递手机、现金等违禁品进监使用,在集体讨论上述罪犯是否应当获得奖励时,明知罪犯持有、使用违禁品应给予扣分处理、“禁闭”处分和12个月不得获取行政奖励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罪犯的严重违纪事实,为其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致使虚假材料得以形成并顺利呈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3、虐待被监管人犯罪。少数监狱警察法律意识淡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在执法工作打骂、体罚罪犯,或违规使用禁闭、戒具变相虐待罪犯,对罪犯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4、玩忽职守犯罪。监狱警察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罪犯脱逃、病疫、伤残和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故发生。

    (二)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一是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是监狱人民警察。  

    二是对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负有裁定权的审判人员。

    三是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具有审批权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与一般职务犯罪案件主体相比,具有高学历、高智商、高素质、法律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因此,其犯罪不仅犯罪手段较为高明,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规避罪责的抗辩能力,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三)当事人关系特殊性

  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还决定了犯罪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尤其是受贿犯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具有司法人员身份的监狱警察和法院审判人员;证人主要是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人员,以及服刑罪犯或刑满释放人员的亲友。嫌疑人与证人是一种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一方强势,一方弱势,地位相对悬殊,且这种特殊关系在案件侦查、审判阶段呈持续状态。其中关键证人要么是失去自由的罪犯,要么是与罪犯具有血亲关系的直系亲属。多数案件中,嫌疑人徇私为罪犯(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罪犯(证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嫌疑人行贿,双方行为都具违法性,都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嫌疑人与证人形成一种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通常情况下,他们都选择共同立场应对侦查机关,增加侦查工作难度。

    二、监所派出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难题

    (一)获取线索难。监狱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关押被判处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特殊机关,相对封闭,导致社会对监狱司法活动的知晓程度不高,监狱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相对较低,其副产品之一就是监狱的违法犯罪活动更加隐蔽,检察机关获取有价值的线索来源不广。同时,因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会直接影响到监管场所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的切身利益,无形中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保护伞”,检察机关很难从其内部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就监狱的管理层而言,因担心影响政绩和仕途,对监狱发生的职务犯罪现象基本采取内部处理,甚至隐瞒不报,掩盖事实真相;就监狱民警而言,嫌疑人是同事,加之监狱相对封闭,民警社会关系简单、固定,周围的同事基本上是长期、全部的社会关系,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提出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就服刑罪犯而言,虽然出于各种原因实施行贿、输送不法利益等行为,但因其仍然要在监狱渡过最后刑期,处在监狱民警的控制之下,担心自己的作证、举报,或招致嫌疑人同事的报复,或害怕自身可期待利益(减刑、假释)受到损害而不敢举报。

    (二)收集证据难。一是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对于受贿犯罪大部分都是事后取证。事后取证往往会遇到时过境迁,证据灭失的情形,比如能佐证行贿人证言的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银行取款录像等,都会因为时间过长而被删除。二是收集构成犯罪数额的证据难。监狱内的职务犯罪许多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历经多次才完成的,比如连续受贿行为,有时收受500元,有时收受1000元等。这种分多次进行的犯罪行为,在收集证据进行核实时非常困难,因为行贿人和受贿人在经过较长时间之后,均很难说清楚有几次送钱或收钱行为,分别是多少,地点又是在哪里。双方之间的交待如果不一致,便很难确定受贿的具体数额。三是寻找证人难。罪犯刑满释放后,一般没有正当职业,流动性大,有些罪犯家属也外出打工,遍及天南海北,导致对犯罪事实的查证落实困难。同时,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容易翻供。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刑满释放人员,正在服刑罪犯,还有就是服刑罪犯家属。刑满释放人员是既得利益者,一般情况下不愿意作证;服刑罪犯还处于监管单位的控制之下,所处环境比较复杂,思想波动也比较大,特别是作证后容易受到监管人员的威胁、诱惑等,串供翻供情况比较突出;服刑人员家属因为考虑亲属以后的改造,也不愿意配合作证。这些都给取证带来了很多困难,

    (三)秘密侦查难。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对象一般是以下四类人员:一是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是既得利益者,在服刑时受到涉案监狱警察的照顾,一般在检察机关找其取证后立即与涉案监狱警察联系,告知检察机关正在对其进行调查;二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服刑罪犯还处于监管单位的控制之下,所处环境比较复杂,思想波动也比较大,特别是作证后受到监狱警察的威胁或诱惑,一般会向监管单位说出检察机关的调查内容;三是服刑罪犯家属。服刑人员的家属作为行贿人,因考虑到亲属还在监狱服刑,一般不愿配合检察机关作证或者在检察机关取证后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四是涉案警察。由于职务犯罪多发生在封闭的监管场所内部,主要的犯罪证据也需要在监管场所内部获取,检察人员稍有动作,就会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警觉,很容易打草惊蛇,导致涉案人想尽一切办法隐瞒真相,如恐吓、利诱服刑罪犯及其亲属,串供,隐藏、销毁证据等。

    (四)犯罪嫌疑人突破难。监管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大多为人民警察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的特别授权享有某方面或某种执法权的工勤人员。他们长期从事监管执法工作,熟悉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和办案方式,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实施受贿等职务犯罪时,手段一般比较隐蔽,特别强调一对一的环境,以免留下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在侦查审讯时,心理防线较为坚固,一般不会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致使该类案件审讯突破难度较大。

    三、监所派出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除遵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所有规定外,必须不断探索新措施,研究新规律,运用谋略和智慧有的放矢地破解难点,不断开创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新局面。

    (一)拓展线索渠道

    一要注重系统分析,准确把握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的规律,既要重视现有线索,但又不能拘限于现有线索,进一步拓展眼界,有目的、有重点地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同时,要注意获取监狱迁建、经济往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经营。  

    二要充分发挥身处刑罚执行监督一线的派驻检察室的获取线索功能,利用其对监管工作情况熟、直接接触服刑罪犯机会多的优势,得到比较真实可信的举报线索。

    三要提升情报意识,建立情报系统,以检务公开动员社会力量举报犯罪,在有正义感、责任感的罪犯和监狱警察中物色耳目、线人,建立稳定、可靠、隐秘的线索渠道。

    四要提高线索敏感度,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关注媒体报道及一些相关的博客、论坛和微博,从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现并挖掘有用信息,及时筛选过滤并转化为案件线索。

    五要加大线索管理奖惩力度,对主动发现,积极上报线索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对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认真排查,严肃处理。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的服刑罪犯,要及时建议监狱给予适当奖励;对因提供线索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罪犯要及时提供保护。

    (二)强化初查措施

    初查前,必须在先吃透案情的情况下,对初查方向、范围、方法、步骤、谋略等进行具体安排,对初查目的、任务、重点、突破口的选择以及对实现上述目标所需要采取的方法、步骤和必要措施等作出有预见性的分析、判断和构想,还要对初查所需的人员、装备、时间等做出周密计划,做好全案的整体布局,以科学合理的方法开展初查,争取突破案件。

    1、初查过程要保密。由于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要格外重视初查的保密工作。一要遵循“先远后近”原则,避免打草惊蛇。即选择与被查对象关系疏远的,尽量不选择关系较近的;选择距离监狱远的外省籍罪犯,与被查对象的联系相对少些,顾虑也小,尽量不选择与监狱距离近的;选择已刑满的罪犯,刑满离监的罪犯顾虑小,一般能够交待问题,等等。二要声东击西,示伪藏真。检察人员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声东击西,示伪藏真,意在此而示在彼,明明想调查甲问题,表面却从相关的乙问题人手,进行外围初查,尽量不接触或者少接触在监管单位控制下的服刑罪犯,避免过早暴露侦查意图。

    2、注重提高成案率。当前,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权钱交易,主要涉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违纪不作处理、调换改造单位和劳动工种等,罪犯及其亲属往往要考量自己所得利益与付出是否成比例。不少罪犯及其亲属向管教民警行贿犹如“蚂蚁搬家”,单笔数额较小,每次仅几千元。所以,一般情况下,初查应选择选择单笔行贿5000元以上的,查实了就可以立案,提高成案率,立案以后再扩大战果。

    3、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由于监狱一直处于较为偏远封闭的地区,加之过去的监所检察院隶属于监狱管辖,逐步养成了个别监管民警“夜郎自大”心态,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没有足够的认识和必要的尊重。所以,在经过缜密的初查,掌握了监狱警察涉嫌职务犯罪的关键证据后,检察机关就应当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打消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上位优势”,对法律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产生敬畏心理,端正认识,彻底交代罪行。

    4、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从司法实践看,对于犯罪嫌疑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之所以实施犯罪,犯罪心理多种多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侥幸心理,认为实施犯罪不可能被发现并为此采取了种种隐蔽手段,而且在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时不择手段的辩解甚至耍赖,所以查办此类案件需要在掌握过硬的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在收集固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时,不能只简单地做个笔录,而是要犯罪嫌疑人对每笔犯罪事实亲笔自书,还要深挖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在各个讯问环节,要让犯罪嫌疑人反复书写,使证据形成锁链;并要严格同步录音录像,用视听资料加以固定,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5、尽量实施异地羁押。各监管场所与本地及周边的公安看守所有着长期的业务关系,所以人员较熟,交往较多。如果将查办的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有业务往来的看守所,可能会对办案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犯罪嫌疑人会想方设法与外界联系,串供毁证,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不利于证据的获取和案件的查办。而采取异地羁押,能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使其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打消其各种幻想,迫使其因受到法律的威慑而交代问题。同时,对一案多人的其他嫌疑人产生震慑,推动办案工作顺利推进。

    (三)构建一体化侦查机制

    一是建立以省级院为主导、派出院为基础的办案工作机制。省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有影响的大要案和跨地区案件的组织和协调,必要时灵活运用参办、督办、提办和异地交办等方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监所派出院内部也要建立一体化侦查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二是强化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推行派驻监督和线索收集双责制,派驻人员既要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又要负责收集案件线索,切实解决案源“瓶颈”问题。对收集的线索,严格控制知情面,指定专人统一登记、上报和管理;规范线索评估、审批、初查等流程,对收集的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筛选有价值的线索。由分管检察长审定并报请检察长决定后方可初查,确保了线索管理的安全和初查工作的秘密性。

    三是构建全院一体化办案机制。由于监所检察部门和监所派出院办案人员不多,力量有限,所以必须按照主办检察官责任制试点的要求,灵活办案组织的构成,根据办案需要,在固定办案组的基础上,在全院范围内抽调人员到案件办理部门集中管理,专司办案工作,形成了一支既有较强侦查能力、又相对稳固,既熟悉侦查办案又熟悉监管活动的办案队伍,为监所办案工作打下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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