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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用未成年人刑案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章宁旦   发布时间:2013-09-22 11:36:51


    随着法槌敲下,这宗因叫人绰号而引发的血案宣判完毕,两名被告人的命运也就此明了:小骞被宣告缓刑获释,同时被抓的小勤则将面临3年6个月有期徒刑。作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我们经常为未成年人的无知、莽撞深感痛心,这起案件也是如此。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并无深仇大恨,事情的起源只是一个绰号——“馒头妹”。

    2012年8月8日凌晨2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珠湖北广场上玩耍的女孩小勤(15岁)和小骞(16岁)听到有人叫小勤的绰号。因为这声绰号,小勤与阿武、阿龙、小方等男子对骂起来。小勤觉得对方欺负自己,于是叫来王某、小黄(17岁)等朋友,意在教训阿武等人。

    在小勤、小骞的指认下,王某、小黄二话没说就冲上去殴打阿武等人,打斗中,王某持刀捅刺阿武的右肩部和胸背部。见有人受伤倒地,王某、小黄、小勤、小骞等人逃离现场,而阿武因胸主动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行凶的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对于小黄、小勤和小骞,因为他们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不成熟,可改造性很强,对他们的量刑要慎之又慎。根据我国少年司法刑罚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而本案中,小黄直接参与了对被害人的伤害,罪行严重,无法适用非监禁刑;另外两名被告人小勤和小骞是否应判决非监禁刑让我们犯了难:首先是她们是否可能被判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毕竟有人员伤亡;其次是监管和对社区的影响问题,小勤、小骞都是外地户籍,监管条件究竟如何,我们在短短几个小时的庭审中无法全面了解。

    其实,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广州市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多数是外地户籍,普遍存在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居住地因家长或者被告人本人务工的因素而经常变动的状况,非监禁刑适用一向是个难题,我们也经常在判和不判之间万般纠结。最终,我们决定大胆创新,试行未成年人刑案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就非监禁刑适用问题广泛听取意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并非灵光一现,我们早在一年前已经有设想,并已经完成了前期调研,初步设定了方案。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其实质是法院就非监禁刑适用问题的公开听证:在开庭审理程序外,召集司法各环节有关单位的代表,包括公诉人、辩护人、社会调查员、心理测评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必要的情况下还要邀请人大代表,就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宜宣告缓刑或者是否适宜判处管制刑”和“社区矫正措施是否可以落实”等问题,听取各方与会人员的意见。尤其对于应当由哪个居住社区进行矫正的问题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案件,我们可以在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社会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等)的基础上,通过与会各方“面对面”的沟通,在案件宣判前“预先”落实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防止出现推诿现象,确保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在非监禁刑适用中得到相同的司法处遇。

    6月24日,我们召集公诉人、辩护人、社会调查员、司法局社区矫正处工作人员以及心理咨询专家、人大代表等,在小勤和小骞的案件中首次尝试召开判前司法联席会议。

    小勤、小骞的辩护人首先介绍了两人的家庭背景、案发前的现状,并结合这些具体情况提出了量刑建议,认为适用非监禁刑有利于她们的成长;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小勤不适用非监禁刑,因为她是本案的主要引发者、纠集者,而小骞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司法局工作人员及社会调查员宣读了小勤的社会调查报告,综合小勤的家庭、学校等方面的情况,给出了小勤不应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心理咨询专家也宣读了对小勤、小骞所做的心理测评报告,对两人的个性特征做了总结。会议结束时,我们对于两人的监管情况已经非常清晰。

    8月29日,合议庭综合庭审和判前司法联席会议了解的情况,认定小黄、小勤、小骞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3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均予以减轻处罚;小黄、小勤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小骞是从犯。在综合考虑3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合议庭对小黄、小勤分别处以有期徒刑5年、3年6个月;对小骞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在帮助失足青少年早日回归社会方面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更加有利于他们的思想改造,同时,法院的判决做出体现了公开透明,凸显了公平公正。”在此后举行的座谈会上,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得到了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让我们对这项制度充满信心。我们计划今年先在中院试行,总结经验,完善细节,争取与广州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签署文件,明年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行。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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