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苗一威和王大新都是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双方均不远千里随自己亲戚的驾驶的水稻收割机来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从事水稻收割,在自己的亲戚因水稻收割问题发生争吵时,不是理智地进行劝解,反而参与斗殴。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苗一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7月25日14时许,苗一威的跟随其表哥、表嫂周刊林驾驶的收割机到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收割水稻,王大新也跟随郭大革来到该乡收割水稻,后周刊林与郭大革因一块水田的收割问题发生争执后相互扭打,苗一威见到王大新拿着一把锄头在旁边,担心王大新会用锄头殴打其表姐周刊林,苗一威便挥拳殴打王大新,致使王大新嘴唇破裂受伤。经法医鉴定,王大新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苗一威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王大新协商,赔偿被害人王大新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得到被害人王大新的谅解。
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苗一威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苗一威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王大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王大新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