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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寿忠:新时期控申检察干警应当具备的五种能力
作者:周寿忠   发布时间:2013-08-29 14:44:24


    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实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职权和工作量有所增加,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直接考验控申干警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新时期控申干警应当具备五种能力。

    一、群众工作能力

    控申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在依法行使控申检察职权过程中,群众工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控申职能的发挥。在当前新形势下,控申干警应当具备以下群众工作能力:

    (一)沟通能力。首先,语言是沟通的前提,掌握群众语言是新时期控申干警必备的技能。没有长期积累,就无法把群众语言运用自如。这就需要控申干警深入群众,体验群众生活,不断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用群众语言化解矛盾。无论是在执法办案还是化解矛盾过程中,都要用心与群众沟通,细心聆听,仔细记录,诚心沟通,用心解决。其次,发挥好新媒介的作用,积极拓展沟通平台。检察机关与群众沟通主要有“信、访、网、电”四种媒介,信件、来访以及电话是传统媒介也是主流媒介,面对新形势,合理利用新媒体,如微博、微信、QQ以及论坛信箱等工具,变被动为主动,变单项传输为互动交流,将新媒体变成收集和倾听群众诉求的有效工具,介绍检察工作的新型窗口,展示干警形象的重要平台,与群众有效沟通的快捷渠道。

    (二)解决问题的能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群众工作能力中最突出的能力。这就需要控申干警对群众的诉求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从实际需要出发,将工作做到位,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就难以化解。控申干警要有协调意识,要利用检察机关及社会资源来解决问题,如在机关内建立内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不定期会议形式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建立与本地信访部门定期协调机制,定期对信访案件进行梳理、及时沟通、联合化解。

    (三)释法说理的能力。释法说理能力是新时期控申干警必须着重提高的能力,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证。控申干警在司法过程中使用法言法语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但由于来访群众的文化水平限制,运用法言法语虽然正规,但是不易理解,这样就会产生隔阂,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这就需要控申干警把法律理解透彻,不断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运用生活化的语言表达深奥的法律含义,深入浅出,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

    二、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一,行使法律监督权。新法的实施,加强了控申部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这对广大控申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控申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监督能力

    1、对自侦部门案件线索初查、不立案决定的审查监督

    《规则》166、167条规定,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退回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应当监督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对自侦部门逾期未做任何处理以及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如果无正当理由,举报中心应当监督自侦部门予以查处。经检察长批交,举报中心也可以进行初核。

    2、不捕监督

   《规则》第31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3、案件交办及反馈监督

   《规则》第157条规定,举报中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进行督办。《规则》第160条规定,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书面回复办理结果。《规则》第165条规定,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4、举报线索管理监督

   《规则》第16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5、对检察机关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

   《规则》第57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维护自身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权,列出了阻碍其诉讼权利的16种行为,内容包括回避、告知、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强制措施、听取意见、开庭等环节,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控告由控申部门受理,相关办案部门配合。

    6、对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规则》第59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该条是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或者公诉部门拒绝支持抗诉权利的救济,也是对公诉部门诉讼行为的监督。

    7、不起诉案件的监督

   《规则》第418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规则》第4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

    (二)外部监督能力

    1、受理审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申请

   《规则》第5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规定了对于不立案监督案件控申部门受理后的前置审查职能。

    2、对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规则》第59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3、对公安机关、法院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从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的救助程序,这将有力的解决律师工作中经常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三、举报初查能力

    初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初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成案的可能。举报初查和自侦部门侦查工作一样,同样要注重谋略运用和办案技巧的提高,避免初查工作半途而废。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初查案件时,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举报线索分析研判能力

    线索是案件的基础,加强对线索的分析研判,是初查的基础。线索的分析研判能力能够最大可能发掘线索价值,提高成案率。对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要有理性分析,正确评估线索是否具备初查价值;对案件性质认真分析,找到初查突破口。重点加强对实名举报线索、疑难复杂、社会关注程度高、多次举报未查处等案件线索的分析研判,筛除成案可能性较小的举报线索,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二)调查取证能力

    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作为举报中心初查的对象,多属性质不明、案情复杂以及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线索,自侦部门不愿去查且查处难度较大。如何在人员短缺、技侦手段匮乏的条件下获取证据,直接考验控申干警调查取证的能力。笔者认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掌握以下技巧:

   1、讲究侦查技巧。以证据为中心,根据办案需要,有针对性的采取强制措施,在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同时立即展开搜查,以搜查引导侦查,通过搜查获取赃款赃物及相关物证、书证,以此作为审讯的抓手,审讯、取证、核实齐头并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注意收集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罪重的证据,有效固定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人证与物证。针对贿赂犯罪的特点,充分利用证据证明双方权钱交易的行为,行贿款物的来源,行受贿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有第三人在场,嫌疑人为行贿谋取利益的情况,双方的关系,赃款的去向,从而有效地防止翻供,保证案件质量。

  (三)案件汇报能力

    事实及证据的展示是案件汇报的中心内容。  

    1、案件事实的汇报。必须围绕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危害结果,要叙述清楚、完整。汇报一人多罪的案件,在汇报案件事实应依主次罪的顺序汇报。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叙述清楚。叙述犯罪事实不仅要求高度准确,忠于事实真相,而且必须全面、客观。案件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属于证明对象。定罪事实应主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量刑事实则主要围绕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有无酌定从轻的情节。汇报案件是在汇报定罪事实的基础上,也要注意汇报量刑事实,以便领导正确决策。

    2、案件证据的汇报。汇报案件证据,既要汇报收集证据情况,还要汇报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情况,即哪些案件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哪些案件事实证据不足难以认定。

   四、出庭抗诉能力

   《规则》第59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该条明确规定将已生效刑事判决的抗诉权从公诉部门完全剥离出来,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这就需要控申干警着重提高以下相关能力:

    (一)案件审查能力

    案件审查关系着抗诉案件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出庭支持抗诉的效果。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重点是抗诉主张在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以及支持抗诉主张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审查阶段,从抗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着手,把握抗点,弄清辩点,做好庭审预案,抓住争议焦点和案件重点,做好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提高应变能力,加强技能训练,以确保刑事抗诉成效。在审查案件时有必要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证据分析、归类、运用,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二)制作法律文书能力

    刑事抗诉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控申干警的综合素质。检察机关通过制作抗诉书、支持抗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指出判决、裁定的错误及其原因,提出抗诉主张,阐明抗诉理由及依据。要注重增强抗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找准抗点、查明原因,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结构紧凑以及逻辑清晰。

    (三)出庭支持抗诉能力

    检察人员出庭支持抗诉能力的高低直接体现出庭支持抗诉的效果。出庭支持抗诉是刑事抗诉的核心内容。检察人员出席刑事抗诉法庭,必须紧紧抓住抗诉案件争议的焦点及案件的重点,围绕抗诉主张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论证检察机关的抗诉主张,从而达到审判监督的目的。出庭支持抗诉包括出席抗诉法庭、发表抗诉意见、论证抗诉主张及阐明抗诉理由。主要考验控申干警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能力、庭审发问能力、举证和质证能力、法庭辩论能力以及法庭审判活动监督能力。

    五、落实刑事政策的能力

  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国家的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控申干警在办理举报初查、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奖励举报人等业务过程中,应当自觉落实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一)在举报初查、审判监督抗诉工作中,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于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应当根据刑事法律、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出合法合理的刑事处罚。

    1、在案件初查过程中,对于主观恶性不大,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初查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尽量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无悔罪表现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在审判监督抗诉程序中,控申部门认为需要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无悔罪表现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主观恶性较小,主动认罪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二)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赔偿工作中,积极落实司法人文关怀。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加强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是刑事领域内协调平衡各群体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认真落实《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赔偿的规定,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对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治权威,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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