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党政> 各地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交通运输部清理公路建设项目保证金
作者:梁士斌   发布时间:2013-08-22 15:43:04


    保保证金收取依法依规,彻底清理取消无上位法依据的保证金。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

    目前,企业普遍反映保证金名目繁多、金额较大、返还周期长、收取理由不合理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资金负担。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通过专项清理,公路建设项目将仅保留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5种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且均应按规定标准收取,按规定时限返还。除民工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收取外,其余保证金均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保函或现金等支付形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通知要求,在清理各类保证金的同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针对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制定涵盖预防、检查、认定、处罚等环节的管理办法,将有关工作措施常态化、制度化。此外,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也将加快,通过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奖优罚劣等措施,加强对从业企业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公路建设市场规范有序。

    由于少数公路施工企业缺乏诚信、建设单位管理方式简单、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逐渐产生了名目繁多的保证金。据交通运输部调查结果显示,建设单位目前收取的保证金多达16种,其中有上位法支持的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无上位法支持的保证金是安全生产保证金、信誉保证金、工期保证金、质审保证金、低价中标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环水保保证金、质量奖励保证金、廉政保证金、人员履约保证金、竣工资料保证金。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