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钟福英: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若干问题
作者:钟福英   发布时间:2013-08-22 14:26:33


    我国的检察制度与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我国检察制度的沿革深受着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导致理论界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监督与侦查权共存、控诉与监督双重身份和谁来监督监督者等问题产生很大争议,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尝试性解答,以求教于方家。

    一、 检察机关定位问题

   “机关定位”是由宪法按照国家政权权能设定和分工的原则,分别设立负责与其权能相匹配的国家机关,并由宪法、组织法或其他法律确定其职权范围及相应的运行机制或活动原则,使其在组织上和程序上都得到国家力量提供的各种保障,从而使各机关切实地担负起被赋予的国家职能,实行国家的政治统治和对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①]

    我国检察机关定位问题要从我国检察机关设立模式分析,我国检察制度脱胎于前苏联,与大陆法系是一脉相承的,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关于检察机关论述为“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我国检察制度在一定程度沿用了这种模式,在现行《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其之下,设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并列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 侦查权合理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否超越了本来的职责?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负责了自侦案件的侦查、起诉,缺乏外部监督权力易滥用,何况公安机关也具有其他案件的侦查权,为什么不能称其为监督机关?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本来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这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是不相冲突的,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有本质的区别。

    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并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②],职务犯罪主体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公诉、诉讼及执行监督的权利,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功能的手段和措施,是一种公权力制约另一种公权力,是用法律治权的表现,职务犯罪侦查从一方面讲恰恰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强有力的手段。

    因此,根本不能与公安机关侦查权相提并论,公安机关根本的职责是维护国家、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权力与私权力的抗衡。

    三、 双重身份冲突问题

    检察机关承担着控诉职能的同时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会不会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冲突,而影响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导致不公平判决,笔者认为,这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误解。

    首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程序性的权力,而非实体处分权。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方式一种是启动程序,如对案件提起公诉、提起抗诉。另一种是提出意见,即当发现审判活动违法时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如何判决,是否接受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完全属于法院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因此,法院才是真正的裁判员,我们总不能把被告人及其他对法院有监督、提出意见的人也认为是“裁判员”吧。

    其次,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平等主体间的监督,而非“上对下”的监督。既然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平等监督,法院就不存在绝对的服从检察院的建议,法院具备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无论对案件的判决,还是程序的选择都是独立作出的,何来检察官为“法官之上的法官”的说法?

    再次,法律诉讼监督不能单独理解为指控犯罪监督。检察院对被告人减轻、从轻、自首等情节是否被采纳,被告人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多方面进行监督,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这意义上讲不能认为检察院作为控诉方,有监督权就损坏控辩双方的平等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何况被告人对于法院程序不当、违法也有提出建议权,对于认为判决有错,也可以在法定时期提出上诉。

  四、 谁来监督监督者问题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人们就难免要问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实际检察机关不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的制约,正因为我国检察机关长久以来接受内在与外在的监督,才保障了我国检察事业的长足发展。

    1、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实现是依法启动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不具有实体处分权,所以检察权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法院的裁决,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相互制约与监督的关系。

    2、检察机关实行下级受上级领导及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机关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和监督,又要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检查和评议。

    3、检察机关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和回应政协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4、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接受人民群众意见和批评,关注、收集社会对检察机关的评价,是检察机关发现自身缺点的重要途径,是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是履行好职责的重要保证。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