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面锦旗和1700元捐款背后的故事
作者:张勇 程海港   发布时间:2013-08-16 11:52:36


    8月12日上午,家住河南省太康县大许寨乡胡楼村的女孩胡海杰冒着酷暑来到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她向民一庭庭长程海港和法官叶志军各赠送了一面锦旗,而后,女孩又拿出一个装着1700元现金的信封说:“感谢法官公正执法,为我父亲胡之成讨回公道,为了表达我们全家的谢意,捐出1700元钱,给全院160多名干警每人买一条毛巾或消暑用品,这么热的天,也让老百姓关心关心法官!”程海港庭长问清缘由后对胡海杰说:“您的心意我们领了,但这钱我们绝对不能收!”看到法官态度十分坚决,女孩才极不情愿的将钱收了起来。

  事情还得从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说起,2009年8月份,太康县大许寨乡村民胡某清将准备建造的两层楼房承包给胡某敏、牛某楷、韩某灵、徐某平共同组织的农村施工队承建,原告胡之成受雇到该建筑队打工。8月2日,原告胡之成在楼房一层房顶楼板上操作吊机过程中,因吊机下的两块楼板突然断裂坠地,胡之成也从楼板断裂处摔下,造成严重受伤。经治疗,胡之成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并构成九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胡之成为得到赔偿,于2010年初将楼板生产商何某强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何某强赔偿原告胡之成各种费用三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漏列当事人,发回重审。

    太康县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庭长程海港组织合议庭多次研究案情,根据当事人申请,除了列楼板生产商何某强为被告之外,还追加楼房发包人胡某清和承包人胡某敏、牛某楷、韩某灵、徐某平为被告。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胡之成受雇参加了胡某敏、牛某楷、韩某灵、徐某平成立的施工队,在为胡某清承建房屋的施工过程中,因楼板断裂从一楼房顶摔下受伤并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对此损害结果,被告胡某清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队进行施工,选任不当,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敏、牛某楷、韩某灵、徐某平四人合伙成立施工队雇佣原告胡之成建房,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且四被告作为施工方,将吊机放置在一楼房顶楼板上吊运建筑物质,未采取任何防患措施,明显不符合通常的安全生产要求和应当注意的义务,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何某强无生产营业执照而生产楼板并出售,其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太康县法院重审该案后,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原告胡之成因受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40648.26元。其中被告胡某清赔偿4064.8元;被告胡某敏、牛某楷、韩某灵、徐某平共同赔偿24388.90元;被告何某强赔偿12194.56元。对此判决结果,被告方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原判。

    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历时四年,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原告胡之成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后,因其身体原因,便委托其女胡海杰来到太康县法院,由衷感谢太康县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海港和承办法官对他的关怀及帮助,感谢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执法,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助困的时代精神。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那感人一幕的发生。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