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志君) 在拦河大坝下游泳掉入深潭溺亡,水利主管部门无过错无须担责。8月1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初中学生在河道游泳溺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要求水利部门承担管理不善赔偿责任的诉求。
2013年7月9日下午,正值学校暑期刚刚开始,就读小学四年级李华与李婷结伴到家附近水渠大坝下的水池内洗澡。因不知水池下方有深潭,不慎从浅水处滑到深潭中,两女孩不幸溺水身亡。因出事地点位于两水渠交汇处,为更好地建设和利用水渠灌溉防洪,遂川县水利局曾在水渠上修建了一道拦水坝,经水流常年冲刷,最终在水坝下面形成一个水深约七八十公分的水池。由于水池有水泥硬底板且水流不深,常年有人在该处洗澡。但死者家属认为是主管部门多年来对水坝及水池疏于管理、怠于修缮,导致近几年来坝体渗水,水池硬底板被水流冲击塌陷形成了一个两三米深的水潭,留下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两小孩溺亡。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水利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水坝下方导致两小孩溺亡的水潭是水流常年落差流下冲刷后自然形成,并不在水利主管部门的维修职责范围内,两小孩的死亡与大坝年久失修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两死者为未成年人,到小溪中游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义务,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水利主管部门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