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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名义借款供个人挥霍 公司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8-08 09:46:15


以公司名义借款供个人挥霍 公司应否偿还此笔借款


    上诉人栾川县幸福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艳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幸福树商贸有限公司称本案遗漏了关键人物李红晓。2011年6月份,李红晓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个人挥霍,但一直未被公司发现。2012年3月低,李红晓私自离开公司不知去向。2011年12月9日,李红晓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刘艳丽借款40万元,加盖了公司的印章系伪造,纯属个人行为。2012年9月被上诉人起诉后,幸福树商贸有限公司才知道事情真相。2012年4月1日,幸福树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对李红晓做出除名通知。李红晓借款并未在公司账面显示,属于个人行为,此笔借款应该由李晓红自己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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