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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购买炸药72公斤雷管50发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8-02 12:15:03


    本网讯(陈刚)  男子张飞应为经营采石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炸药72公斤雷管50发,在准备用于爆破采石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3年8月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其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飞应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祥播村张芝武家,以3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张芝武(已判刑)购买了3件炸药(共72公斤)和电雷管50发。同月21日,被告人张飞应将炸药、雷管准备用在其经营的采石场时被天生桥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炸药49.4公斤和电雷管34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飞应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买卖爆炸物(炸药72公斤、电雷管50发),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飞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系因建房、整修宅基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的相关解释,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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