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郭晨曦) 十七岁,是人生中阳光明媚的最好季节,应如夏花般灿烂绽放。但这个年龄段的少年内心充满了好奇和冲动,模仿力强,如果没有积极向上的引导,很可能因为冲动而误入歧途,带来一生的悔恨。近日,河南滑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早恋,后得知女友与他人发生关系,为报复而诬告陷害他人造成的刑事案件。
王某是一个还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与赵某为恋爱关系。2013年4月14日,王某得知其女朋友赵某与贾某发生性关系,便找到赵某并对其实施殴打,逼迫赵某控告贾某对其实施强奸。当日,赵某在王某的逼迫下,与王某一同来到滑县公安局,以赵某遭受到贾某强奸为由进行报案,导致贾某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造成冤假错案,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司法权威,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王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