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少年校园内动辄行凶要钱 部分学生怕上学
发布时间:2013-07-23 11:43:39


    本网讯(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四名缺乏家庭管教的未成年人不学无术,惹事生非,把矛头指向弱势学生,动辄打人、要钱,部分被害学生吓得不敢上学,社会影响恶劣。这些滋事者也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7月22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镇、钱明、祁光、毛龙(均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上述被告人事发时均已满16岁不满18岁,初中文化。其中被告人钱明案发前系固始县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

    2012年9月份,被告人钱明伙同马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多次殴打本校学生郎才,并向索要财物,致使郎才不敢在原学校上学。

    同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镇、钱明、祁光、毛龙及马军窜至固始县分水亭乡“橄榄树”网吧,无故殴打在该网吧上网的刘谦。之后,由被告人张镇提议,四被告人又窜至分水亭乡第一中学校园里,对该校学生许歌等六人进行辱骂、殴打,致一人轻微伤;随后,其一伙索要现金共计60元。许歌等被害人因害怕再次被打不敢上学,后经老师开导方才继续上学。

    当日晚,被告人钱明酒后到固始县一职业技术学校,无故殴打该校学生郑伟。郑伟被打后回到寝室,同校的柳林等人听说其被人殴打,便到校园内找到被告人钱明,二人发生争吵,钱明将柳林打伤。经鉴定,郑伟、柳林损伤程度均系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钱明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合计赔偿二人经济损失6.5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镇、钱明、祁光、毛龙单独或结伙,以强凌弱,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提供材料,说明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以对其使用缓刑。法院遂依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