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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宝:检察视野下的服务企业发展之路径选择
作者:吴天宝 发布时间:2013-07-12 09:52:07
崇商重企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本质要求,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根本选择。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描绘了“五个湖北建设”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加快构建中部崛起战略支点的新征程。“崇商重企”的号角已在全省吹起,全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又将进入一个跨越式大发展的历史性春天。 湖北检察机关如何更有效、更加有力地服务企业发展,从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不能脱离职能搞服务,而是应该充分发挥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拓宽服务途径、丰富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检察机关在服务企业发展中的职能定位 “崇文重教”观念早已有之,而“崇商重企”才是现今的话题。众所周知,企业发展环境及自身存在的问题,单靠企业自身很难得到有效解决,企业渴望得到法律帮助和服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而服务企业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一,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发展的广义范畴中,发展经济显得最为重要。无工不富,无农不稳,无商不活。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引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为企业的改革、创新、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 第二,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具体体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现社会和谐离不开经济作支撑。企业经济既是经济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湖北省近年来把招商引资、扶持企业发展作为经济工作重中之重的工作。崇商重企,顺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是解决湖北发展难题的根本理念。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法机关,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体现价值取向的内在需要。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中心,履行检察职能才能有所作为,从而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当前,崇商重企、服务企业发展已成为推动湖北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推动“五个湖北建设”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认识到“爱护企业就是爱护自己”,“发展企业就是发展自己”,要树立为企业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开放服务、全面服务的新观念,真正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朋友”,服务中的“红娘”,维权中的“靠山”,把各项工作渗透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与中心工作大局合拍、同步,使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服务企业,在服务大局工作中不断发展自己。 二、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之路径选择 立足检察职能,围绕加强和改进服务企业发展做文章,找准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对检察机关而言非常重要。 (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营造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首先,加大对侵害企业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刑事犯罪活动。尤其对发生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的盗窃、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假冒企业注册商标和专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各类刑事案件,要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畅通无梗阻。 其次,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企职务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侵害企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积极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再次,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盗抢、哄抢企业财产,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伤害企业经营者等刑事犯罪活动。同时,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以减少治安隐患。 (二)讲究方式方法,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在办案过程中,应注意讲究时机与方法,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办理涉企案件应严控程序,严格审批。在办理涉企职务犯罪案件时,从筛选线索、制定初查方案、初查到立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等各项诉讼活动必须按照程序严格审批,力求做到“五个慎重”、“五个严禁”。“五个慎重”即:慎重在企业办案中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慎重扣押企业涉案财物;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慎重宣传报道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五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借口办案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接受赞助与拉赞助费;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报销各种开支费用。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坚决防止因自身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办理涉企案件应把握时机,注意方法。要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效果,避免因为办案时机或方式的把握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对于企业在资产多元化、市场运作、产业转移、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定性的,不急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对企业在创业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要客观评价,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做到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误者。 办理涉企案件应慎用措施,评估风险。在查办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的案件,需要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一般要慎用,确实需要的,要及时通知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使企业妥善安排好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接替工作。对涉案企业确需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目、银行账户、企业财产、划拨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等强制措施的,要认真评估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的风险,讲究执法方式和策略。对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一般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及时依法返还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三)强化法律监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各项法律监督,延伸监督触角,强化监督措施,加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联络,提供“直通车服务”和“绿色通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1、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利用走访、座谈等形式,多渠道寻找和发现涉企立案监督线索,将立案监督触角延伸到企业周边,依法打击危害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对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涉企案件和对涉企案件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到位,使检察职能在服务企业发展中得到有效延伸;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纠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涉及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利益中涉嫌犯罪的案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受到无端举报或诬告陷害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切实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改革热情。 2、发挥审查起诉职能。扩大涉企案件审查起诉工作透明度,重视企业合法诉讼权益保护,依法及时向企业通报案件办理进程,主动接受企业监督。重视对涉企案件的办理,把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列入审查起诉的重要内容,注意收集违法犯罪行为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注意听取企业及其经营者对案件的意见,把这些内容作为量刑建议的考量依据。 3、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破产等民事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办理侵犯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对于涉及企业资产流失、企业重大利益损失的民商事案件,积极开展督促起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探索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新路子,对企业受到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视情况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形式进行追讨和保护。同时,要坚决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 4、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做好涉企信访工作,着力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畅通信访、控告申诉渠道,深入企业聚集区做好“ffice:smarttags" />12309”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举报方式的宣传工作,方便企业和职工信访和举报。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巡回接访和节假日接访等制度,注意倾听企业界的呼声,坚持做到“五个不厌烦”,即对待下班时来访的人员不厌烦,做到上班下班一个样;对待集体上访不厌烦,做到耐心细致,说服来访人员;对待重复来访不厌烦,做到认真倾听,详细记录,积极办理;对待不属自身受理案件不厌烦,做到宣传法制,说明理由,提供法律咨询;对待无理来访不厌烦,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识错误,不再上访。以文明言语和善对待来访人员,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尽快答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集体访、群众访,在耐心细致接待的同时,做好疏导、稳控工作,注重释法说理,将息诉罢访工作深入到心理疏导层面,避免事态扩大影响企业经营,真诚呵护企业的发展壮大。 (四)预防职务犯罪,助推企业法治建设 形式多样地开展预防工作,帮助企业发展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是检察机关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送法进企抓预防。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宣传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及其取得的成效,帮助提高企业“免疫力”,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大力宣传企业中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的危害,采取上法制课、开观摩庭、以案说法、剖析典型案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建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强化对企业人员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 因案施策抓预防。在办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刑事犯罪案件时,要认真分析发案的原因、特点,对其中带行业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总结并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化解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企业内部犯罪的发生,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检企共建抓预防。检察机关和企业要加强联手,齐心协力抓预防。重点预防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问题;预防企业在整合重组、改革改制、对外投融资等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预防重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对在建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同步预防和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预防,保证政府投资安全和企业健康发展。 (五)综合各项职能,营造企业发展环境 企业的改革、创新和发展,需要各种良好的发展环境。践行“崇商重企”理念,要求检察机关以检察工作方式的创新服务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以检察职能的延伸增强服务企业的效果。 着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金融诈骗、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利用司法手段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持续开展“除霸治乱”专项行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砖沙石霸、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垄断市场、破坏评估拍卖秩序等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企业发生的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要适时介入调查,坚决查办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努力遏制和减少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际成效促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着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严肃查办发生在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别要注意从行政收费、行政审批等重点环节,发现案件线索,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坚决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坚决堵住向企业乱张的“黑口”,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着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对在湖北投资经营的企业,一律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以监督违反诉讼程序为突破口,以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促进解决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大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着力营造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规范重大、复杂涉企涉检案件及突发性、群体性涉企涉检事件报道工作。注意加强对涉企涉检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和处置。对媒体关注的重大敏感涉企涉检案件,要积极面对,正确引导,及时回应,妥善处理。 (六)构筑内外平台,助推企业长足发展 服务企业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企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确有必要。 凝聚服务合力。服务企业,仅靠检察机关一家是不可能做好的,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整合内部资源,使检察职能服务企业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要与地方党委、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涉企有关单位加强沟通交流,搭建平台,凝聚服务合力,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效果,共同助推企业长足发展。 实行联席会议。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有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有急需研究的问题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查处职务犯罪及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情况,研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有关政策和法律问题,提出协调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检企互助互惠。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主动向企业咨询、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和专业知识,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企业发现自身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办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对检察人员履职中“五个慎重”、“五个严禁”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督。企业发现检察人员有违反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企业反馈。 三、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需注意处理的几个关系 检察机关要坚持职能定位,始终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把执法办案作为服务企业发展最根本、最直接的途径。在服务企业发展中,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履职与服务企业发展的关系。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既不能离开定法定的职责去“服务”企业发展大局,也不能不顾大局单纯强调“执法办案”。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职。切实避免超越检察职责越权办案;避免因企业规模大小、性质不同,搞区别对待、区别服务;另一方面,要树立为企业服务就是为大局服务的观念,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避免借口服务本地企业发展,利用检察权搞地方保护、执法特殊化,损害其他企业权益;避免借口执法办案,而不顾党的政策执行和不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总之,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把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结合起来,要通过办案主动服务、自觉服务、延伸服务企业。 二是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是服务的重要手段,但把打击完全等同于服务,或者一强调服务就认为要放松打击都是不对的。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应该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和处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非劳动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侵占、挪用等违法所得的界限;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企业经营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的界限。在为企业发展服务中,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打击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保护的大胆保护,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是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要求。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职能的发挥,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追求好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又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既不能就案办案,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也不能借口社会效果而违背司法的本质追求。无论是办理一般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还是办理涉检上访案件,都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要把它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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