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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卫:结伙型盗窃的犯罪新特征和发展趋势分析
作者:马卫 发布时间:2013-07-10 09:56:28
根据统计,近三年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共起诉3人以上的结伙型盗窃犯罪案件23件121人,参与犯罪人数呈显著上升趋势,从起诉的被告人数看占全部盗窃犯罪的49%多。以上结伙型盗窃犯罪在被告人的分布情况、盗窃手段、盗窃对象、盗窃分工、盗窃次数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特征,从特征的分析上,可以预判结伙型盗窃犯罪的发展趋势,从而在犯罪预防上提出新的工作思路。 一、 结伙型盗窃犯罪的新特点 1、成员分布相对集中。从分布情况看结伙成员集中为三类,一是同一地区的外来人员;二是同一工作单位的成员;三是有盗窃前科,监禁于同一场所的人员。 2、盗窃对象和范围固定、盗窃手法专业。盗窃对象和范围固定的案件有16件占23件结伙型盗窃的70%,且在此类型单一的盗窃案件中,盗窃手法表现单一而娴熟。 3、分工明确,组织性特点逐步显现。有明确分工的8件72人,分别占到案件数和被告人数的35%和60%,并出现了盗窃团伙管理者、指挥者、驾驶员、主要盗窃者、望风人员乃至销赃人固定的“一条龙”盗窃模式。 4、盗窃次数和金额增幅明显。20件结伙型盗窃犯罪次数超过3次,盗窃金额巨大占全部结伙型盗窃犯罪的一半以上。 二、结伙型盗窃犯罪的发展趋势 1、结伙型盗窃参与者的“松散型集结”向“紧密联系型”转变。23件结伙盗窃犯罪中,有10件被告人多为同一地区(相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来芜人员,占全部结伙型盗窃的43.4%,这些人员往往是旧识,曾经生活在一个县城或者为同村一起外出谋生者;有3件被告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并有1件被告人同时在同一部队服过兵役,从案件数看占全部结伙型盗窃犯罪案件的13%,但由于参与人数远多于其他结伙型盗窃(人数占33%)其影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也远大于其他结伙型盗窃;有过刑事处罚前科且关押于同一场所的6件,占全部结伙型盗窃的26%。 以往结伙型盗窃往往是开始的单人盗窃,在偶然情况下又有新的人员加入,其盗窃者的参与程度有深有浅。当前由于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同一地区经济状况较为一致的外来人员从熟悉程度乃至聚集地都逐步集中;单位从事同一工种、工作条件相似人员在犯罪便利性方面也同样呈现集中趋势。由于成员分布集中,以上盗窃者之间联系紧密,更加方便了盗窃犯罪的实施,导致结伙型盗窃犯罪次数多,且往往以“一带二”、“二带四”的方式造成参与人数突增。 2、从“见财起意型”盗窃向盗窃对象“类型化”、盗窃场所“固定化”、盗窃手段“专业化”转变。 16件结伙型盗窃案件的中盗窃对象“类型化”、盗窃场所“固定化”、盗窃手段“专业化”。就是说,16件案件均属于案发现场在同一类地方、盗窃物为同一类财物、盗窃手段高度一致。盗窃对象分别为:⑴厂矿的废钢、废铁、电缆等工业材料;⑵停放路边的轿车内财物,主要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现金;⑶网吧内手机;⑷金银首饰;⑸电瓶车的电瓶中的一种。盗窃的犯罪场所场分别是家庭住所、高速公路旁的工地财务室、厂矿企业的仓库、网吧、路边的汽车和轿车中的某一类地方。盗窃手段有利用一字型钥匙入户、“抱腿剪金”、撬开轿车盗窃、利用工作熟悉环境,盗销一体化等,一般熟练掌握一种手段后,集中盗窃同类财物。 3、从参与全过程盗窃向“分工合作”型盗窃转变,并初步形成盗窃犯罪“产业化”链条。 在以往的结伙型盗窃犯罪中,行为人多表现为共同预谋、共同参与盗窃全部环节为多,近年来的结伙型盗窃由于人数的增多、犯罪次数和犯罪金额的增大,逐渐表现出盗窃各个环节分工的具体化、“专业化”,并出现了给付“固定工资”并按照盗窃数额发放“奖金”形式的“产业化”盗窃团伙。 三、建议和意见 1、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改善其工作、生活状况,增强流动人口与所生活城市共同发展的信心。 “犯罪集团的形成往往取决于某地人的性情或者该地条件的迎合”的观点虽有失偏颇,但如果经济困顿、生活窘迫、改善无望的同类人员集中,那么“三人成虎”对当地的治安和发展负面影响就会突出,从长远看流动人口生活困境会造成儿童团伙违法率的突增。“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发展城市经济、国民教育,完善就业政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措施等方面,注意乃至重视到城市流动人口利益的保护,可以从根本上防止流动人群的社会边缘化情绪,帮助其建立“自我肯定”的信心。一是政府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学校,根据地方企业劳动用工需求进行定向培养,从就业市场的输出和输入两端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从而减少流动人口的犯罪诱因;二是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首先可以建立社区出租房的电子档案管理,独立设立部门对其劳动、计生、居住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其次要主动吸纳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尤其是安排其加入社区治安管理,在此类活动中,激发其主人翁精神和法制意识,提高流动人口素质;三是可以仿效广州的做法,为流动人口办理“一卡通”,给其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并通过此举更为准确的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 2、以提高法律防控为目标,强化执法司法预防结伙型盗窃犯罪。 对于具体结伙型盗窃案件刑事政策的准确运用有助于对该类型犯罪的法律防控,因而在侦、诉、判等司法程序运用上,要各自刑事处罚手段与预防犯罪的平衡性,有区别、有重点的开展执法司法活动。 (1)多措并举快速侦破案件,审慎运用强制措施。 盗窃案件破案率低在客观上是造成盗窃案件远高于其他犯罪发案率的因素之一,同时由于破案率低又导致盗窃人员的作案次数和作案熟练程度在屡次盗窃中逐步得到提高,并从客观上为结伙型盗窃的发生提供了成员准备。加大盗窃犯罪案件破案速度和破案率可以斩断结伙型盗窃的人员集结和作案方式、手段、次数的升级。一是充分利用警务信息平台,对全市盗窃等侵财型案件的发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其中的特点和规律,准确研判破案方向;二是紧抓关键环节,对结伙型盗窃犯罪轨迹联控。例如在人员环节,结伙型盗窃团伙成员超过43%为同一落后地区来芜居住的无业流动人口;在盗窃金额巨大案件基本发生在大型工矿企业中且犯罪对象基本为管理不力的钢材、电缆等工业原料;在犯罪场所上主要集中于网吧和夜间小区内;在销赃上集中于二手废旧市场。在这些关键环节,警方要集中监控,对流动人员管理要专人分类进行管理和走访、对重点单位要强化内部责任制,防止物资管理失控、对于网吧和小区的管理要发展治安联络员,对于形迹可疑人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三是对重点地区、案件重发地段加大夜间巡逻力度,形成夜间巡逻制度,及时遏制住结伙型盗窃的猖獗势头。 对于已侦破的案件,对于强制措施的运用要严格和谨慎,防止凡破必拘、凡拘必捕,要区分自首、认罪和拒不交代以及主犯、从犯、帮助犯等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在从快侦破的同时,注意人权的保障。 (2)分清情节准确提出诉与不诉之意见,对于罪轻不诉的人员做好跟踪走访。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结伙型盗窃案件中,不仅要对犯罪构成进行审查,还要注意对团伙成员各自的盗窃原因、心理、社会危害性分别进行审查,并在处理中注意刑事政策本身的谦抑性。轻易将一个人推向刑事法庭,在我国当前经济不发达、社会公平性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下,会导致社会不和谐因子的扩大。但是对于罪轻不诉的被告人,检察机关的回访跟踪必须做到立档可查,定期评估,做好和所在社区、单位的联合管理。 (3)判决中注意罪刑轻轻重重的对应,慎用监禁刑,有效控制犯罪的“交叉感染”。 在结伙型盗窃中,主犯和首要犯罪分子多是有过刑事前科的人,这些人的集结和唆使下,盗窃团伙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因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结伙型盗窃案件判决中要有足够的体现,在判决中要做到轻轻重重。对主犯、首要犯罪分子的重罚和从犯、初犯的轻处,一是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二是能够挽救其中可以矫治的罪犯,三是从心理上瓦解犯罪团伙。由于盗窃属于侵财型犯罪,因此在盗窃犯罪中要慎用监禁刑,可以相应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具体惩处时可以依照以下原则:一是区分严重盗窃犯罪和轻微乃至一般的盗窃犯罪进行处罚,减少社会对立面的规模;二是减少盗窃犯罪的监禁刑适用,给被告人“从善”的机会而非为社会对立面“监狱”输送“人才”,会减少对自我否定性的社会评价;三是必须适用监禁刑的,可以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等综合社会能力,考虑试点开展“独居制”监禁,有效开展监狱“交叉感染”问题。 3、加强预防盗窃犯罪的方法宣传,给公民更多的警示和提醒。 盗窃往往在时间、地点和对象等方面是有规律可循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但会减少合法财产的损失,也是为盗窃行为的客观条件设置难度,加大其犯罪成本。当前有小区每晚都有物业巡视提醒工作制度,相应盗窃犯罪明显少于疏于防范的小区。对盗窃犯罪案件的及时快速全面的通告,一方面震慑计划犯罪人,另一方面也对公民保护合法财物给予意识上的提醒和方法上的帮助,全民重视结伙型盗窃远比仅仅依靠刑事打击惩治结伙型盗窃的社会效果要好得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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