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贷款公司盲目放贷追不回 法官调解3月内还清
发布时间:2013-07-05 14:41:14


    本网讯(王川 韦京辰)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业务发展,向各大、中小企业大量发放贷款,在放贷的大浪潮之下,难免会出现盲目放贷而无法收回的情况,而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就调解了这么一起由盲目放贷引发的纠纷。

    2012年,环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而面临着危机,为了公司的发展而向河池市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万元。2012年1月16日,环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找到了河池市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对借款内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贷款作出了约定为保证顺利还款,环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所有的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河池市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到期后,环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偿还义务,河池市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讨,苦追不得之下,贷款公司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通过走诉讼程序获得解决。

    承办法官在案件受理之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案情的基本情况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在做了多次调解工作后,了解到环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不还款,只是抵押合同中的该宗土地即将进入拍卖程序,在拍卖之后会将其剩余价值优先偿还给河池市新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双方的调解意愿,双方达成了三个月内矿业公司还完全部款项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