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武欧)
因财迷心窍,贪图小利,原告何保助被邻村人以高息“借”走二十六万婚房钱。2013年1月3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抗返还原告何保助借款人民币261000元并支付利息。
为给儿子建婚房,原告何保助一家人在外打工数年,辛辛苦苦存得二十来万建房资金。2011年6月23日,被告王抗经同村人李某介绍来到原告处,说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需借款51000元,并约定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面对高额的利息诱惑,原告心动了,想想自己二十来万的现金放在银行存一个月也就区区几百块的利息,而借给王抗一个月利息就有上千块,而且又是同村人介绍来的,应该是“可靠”之人,于是原告何保助借给王抗51000元并留了借条。没想到的是,事情并未完结,被告王抗又以同意的理由和高息于27日、29日分别借款50000元、63000元。在高息诱惑面前原告何保助最终还是没有把持住自己,2011年9月1日、10日又以月利率3分分别借给被告王抗50000元、30000元,2011年10月28日借给被告最后一笔17000元。至此原告何保助共借给被告王抗261000元,原告何保助也在短短的四个月内收到了上万元的利息。2012年3月份被告王抗突然不知所踪,再无法联系。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抗立即还清原告借款26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何保助与被告王抗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书面借据中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王抗借原告261000元应当返还,约定的利息应当支付。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