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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浅议如何减少捕后轻刑
作者:张建军 发布时间:2013-06-17 14:13:03
近几年来,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中,存在着判处轻刑率较高的现象。逮捕后判轻刑是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案件,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捕后轻刑现象,一方面说明逮捕案件的质量不高;另一方面,说明对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到位。如何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减少捕后轻刑率,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捕后判轻刑案件特点及原因 从近几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捕后判轻刑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从处理结果看,判决拘役、管制以及缓刑三种情形所占比重大;二是从判决罪名看,捕后判轻刑案件涉嫌的罪名较为集中,主要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三是从犯罪主体看,未成年捕后轻刑案件占一定比例。逮捕后判处轻刑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存在“够罪即捕”“只要不判无罪就不是错案”等观念,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识不到位,因此对逮捕必要性的把握存在一定问题,往往只侧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忽略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致使一部分逮捕案件最终被判轻刑。二是审查批捕阶段民事赔偿不到位,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致使逮捕措施适用率较高。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一部分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因公安机关在报捕阶段注重案件证据的收集,对民事调解力度不大,未能达成和解,被害人的情绪激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作出了批捕决定,这部分案件在到了审判阶段往往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捕后判处轻刑。三是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使用逮捕措施,在一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外地人员,或者是本地无固定居所的人,虽事先可预知判处轻刑,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往往会使这部分人在审判阶段无法到案,公安机关没有足够的警力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种情况下,为防止诉讼程序的中断而采取逮捕措施。四是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出于维护公安机关、法院相互关系的考虑,致使逮捕措施使用率高。一方面公安机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将一部分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提请批捕,另一方面法院在受案时,为了规避诉讼风险常常要求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才肯收卷,使得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也适用逮捕措施。五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无业人员,监护人对其没有管教能力,且其再犯可能性大。但到审判环节,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往往量刑较轻。 二、降低捕后判轻刑的对策 第一,转变执法理念,正确理解逮捕的功能。通过对新刑诉法逮捕条件的学习,办案人员对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功能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在执法办案中坚持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执法理念上从单纯的审查“罪与非罪”向“逮捕必要性审查”转移,不断强化监督意识,严格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从而减少了捕后判处轻刑的可能性。第二,引导矛盾化解,落实轻罪刑事和解机制。在审查批捕交通肇事、轻伤害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该院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案件当事人矛盾化解,对轻罪案件落实刑事和解从宽政策,对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直诉,从而平息了双方怨恨,化解了矛盾激化,节约了司法资源,为降低捕后轻刑率创造条件。第三,加强侦查取证,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理机制。在以往的执法办案中,侦查机关往往只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以及涉嫌何罪进行侦查取证,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提供或说明,为此,该院进一步强化双向说理机机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时,除提供涉嫌犯罪的的证据外,还应当同时提供嫌疑人是否是受到过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是主动投案以及是否有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的条件等证明材料,力求做到对案件事实和嫌疑人基本情况全面把握,以加强对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充分审查,使作出的决定有理、有据,对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说明理由,并在质量和内容上高标准、严要求,令侦查机关信服,以减少侦查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而提出复议、复核程序。第四,加强沟通协调,在执法尺度上达成共识。该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始终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通过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席会议,对轻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的报捕、批捕程序达成共识,针对已赔偿案件以及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尽量慎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有效防止了公安机关为追求批捕率而对无羁押必要性的嫌疑人采取不必要的强制措施。其次是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在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以及量刑执法尺度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从而使侦查监督工作从简单的重点审查是否批捕向是否可能判处轻刑延伸,确保捕后判轻刑率的稳步下降。第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办案中严格法律界限,认真细致审查,从严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无逮捕必要的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从而降低未成年犯罪的捕后轻刑率。此外还要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建立社会调查和帮教制度,加强对其心理方面的矫治,使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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