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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新闻通气会通报刘志军案庭审情况
作者:张雨 杨孟辰 刘青 发布时间:2013-06-13 08:56:21
6月9日中午12:4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媒体通气会通报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庭审情况。
通报称,关于受贿罪,198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 通报称,关于滥用职权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志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控辩双方就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刘志军从轻处罚。刘志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于12时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将另行公告。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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