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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多笔业务往来 货款金额核对不清起争议
发布时间:2013-06-09 09:27:29


双方多笔业务往来 货款金额核对不清起争议


    2003年10月10日-2005年10月10日,闫四合、陈中魁承包了山西潞城飞虹钢铁厂,约定承包期的一切债券债务均由闫四合、陈中魁承担。期间两原告与徐广川发生买卖生铁的业务关系,截至到2004年6月30日,徐广川尚欠闫四合、陈中魁货款83041元。此后两原告与徐广川仍发生业务往来,2004年8月23日、9月4日,徐广川分别收到两原告货物分别折款67752元、63825元未付。两原告核对账单后追讨货款162000元,余款62978元未付起诉。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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