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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新规之对策
作者:吴杰锋   发布时间:2013-06-08 14:01:27


    一、转变思路,积极探索“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人们法治观念和诉讼权利意识的提高也是大势所趋,作为反贪办案一线的侦查人员所面临的工作压力也必然越来越大。面对越来越严格的法律要求和越来越严峻的办案形势,反贪侦查人员也不能固步自封,而应尽快转变思路,积极应对。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认真学习和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理解和掌握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利于审讯工作的相关规定,比如拘留时间的延长、有关“坦白可以从宽”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等等。更为紧迫的是,尽快实现办案模式的转变:从传统的“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由证到供”的模式要求侦查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在已经获取充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以获取其供述,获取供述之后再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和补充,以达到证明犯罪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诉讼要求。“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而对口供的依赖性比较低,如果证据充分甚至可以完全不需要口供就可以证明犯罪。这种模式对于减少和避免审讯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效果明显,这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相适应的。

    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反贪侦查人员要尽力克服消极甚至对立的情绪,要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侦查职权,努力提高审讯技巧和突破能力,积极探索运用“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以积极的心态和行动来迎接新刑事诉讼法的挑战。

    二、全面理解法条,合理把握审讯中“强迫”的界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样的规定确实给反贪审讯工作增加了更严格的限制,也给审讯人员带来了新的压力。但是反贪侦查人员不能因为法律中的这一规定而在审讯中投鼠忌器、畏首畏尾,否则反贪审讯工作也将无法开展。不能孤立的来理解法条,要全面理解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因为新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等内容。笔者认为,在反贪审讯实践中,给犯罪嫌疑人适当的压力是必要的,但是审讯人员施压的方式遵循以下两方面的原则:一是不明显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严禁使用侮辱人格的语言;二是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在遵循上述两方面原则的基础上,审讯人员通过给犯罪嫌疑人适当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压力从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样的审讯以及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都是合法的。

    三、加强初查,尽可能全面的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审讯工作的要求严格,法律限制也更为苛刻,这些都迫切要求在反贪审讯中加快转变办案模式,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而加强初查阶段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正是为了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以及“由证到供”办案模式的要求。因此,反贪侦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初查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性,对初查的作用不容忽视,要把重心放在初查上。侦查人员只有在初查阶段更加细致、全面、扎实、有效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尽可能全面的收集有关被调查对象的情报信息材料,为随后的审讯突破以及侦查取证工作打好基础,确保的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通过初查,可直接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逐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赖性。

    四、充分发挥技术侦查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常用的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监听、GPS定位、电子监控、特情耳目等,在反贪办案工作中灵活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反贪办案人员收集案件情报信息和获取相关证据材料的能力,这些信息材料的灵活运用可以促进反贪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收集证据能力的提高,可以有效的减少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从而也促进办案模式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反贪办案人员应该善于运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职权,结合强制措施的灵活运用,充分发挥技术侦查在反贪审讯突破和侦查取证工作中的作用。

    五、严格规范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多年以来,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一直沿用笔录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笔录固定口供有其局限性,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施行,一方面可以避免审讯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获取口供,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当犯罪嫌疑人翻供并指控审讯人员采用非法方法审讯时,也可以作为证明审讯过程的合法性的依据,从而揭露犯罪嫌疑人故意翻供、虚假指控的意图,从而起到保护审讯人员的作用。在反贪办案实践中,要严格规范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审讯人员在审讯中要注意语言文明、行为动作规范,严格按照审讯内容制作笔录,不得随意使用复制粘贴功能来制作笔录,保持笔录内容和录音录像的内容一致,从而确保反贪审讯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在审讯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总之,面对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给反贪审讯工作带来的挑战,反贪干警不能因畏惧而退缩,而应该知难而上,将挑战看成是提升自身素质的机遇,借此机会努力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修养、提高办案能力和业务素质,从而将反贪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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