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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利:试论如何做好涉农检察工作
作者:杨向利   发布时间:2013-06-03 14:36:43


    【内容摘要】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不断调整以及生产经营、生活方式的多样化,致使农村各种矛盾日益突出而呈现上升趋势,从而引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适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攻坚阶段,检察机关应不断强化认识涉农检察工作的当前形势,确立服务方向,加大打击力度,落实保障机制,为推动和谐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涉农检察 涉农犯罪 长效机制 

    基层检察干警,身处农村第一线,直接听到的、看到的均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检察机关如何不断加大涉农检察工作力度,落实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涉农检察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涉农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建和谐社会所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充分体现了检察工作的政治性。政治,代表着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必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上不敏感,就是思想上的无知、不成熟,工作上就必然不知道干什么、怎么干,行动上就必然陷于无序、陷入混乱。如果农村工作薄弱,仇视我国政治制度的敌对势力、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势力就会趁虚而入,国家政权、社会稳定就会受到威胁。因此,检察工作的开展必须始终保持鲜明的政治性。

    二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曹建民检察长曾经指出: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永恒的历史使命。各级检察机关要以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农检察工作为契机,着力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这一根本性问题,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切实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贯穿于检察实践的全过程。

    三是全面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解决好中国问题,首先要解决好中国农村的问题。农业发展,需要法律促进;农村稳定,需要法律保障;农民利益,需要法律维护,等等这些都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保障三农政策的提出可以说为推进检察机关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法律职能,切实把法律服务真正传送到人民群众的心里去,使农村各类犯罪不再发生,使人与人之间形成一个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和谐整体。

    二、涉农检察工作现状

    (一)村干部的贪污、侵占、受贿等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群众利益,是导致农村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去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共查处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44件1144人,占全省立案总数的65.3%。从案件性质看,贪污、挪用涉农资金犯罪占较大比重。从犯罪主体看,村级党组织及村委会人员相对集中,其连同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已成为主要涉案主体。从涉案金额看,5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明显比例。从涉案领域看,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开发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的较多。从犯罪形式上看,窝案、串案等共同犯罪增多。

    (二)绑架、敲诈、盗窃、抢劫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盗杀大牲畜等严重刑事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制假贩假坑农害农的刑事犯罪尤为突出。就大城县检察院涉农检察工作为例,今年上半年,该院坚持重点督办、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原则,积极开展了涉农犯罪专项打击活动,仅两个月时间就批捕各类涉农案件15件23人,提起公诉10件15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据大城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涉农检察工作统计,共批捕、公诉团伙犯罪案件28件,占总数的15.4%,与去年同比上升了5%。当前,团伙犯罪有呈年轻化的发展趋势。组成人员绝大多数为青少年,且以未成年人为主,鲜有30岁以上人员参加。如在受理的一起集抢劫、轮奸、杀人的恶性团伙犯罪,8名犯罪分子中仅有一名30岁以上,且为团伙的头目,其他成员平均年龄还不到18岁,这可能成为将来农村团伙犯罪的一个新变化。犯罪团伙主要成员一般年龄较大,犯罪智商较高,或者有犯罪前科,具有一定犯罪经验和反侦查意识,具有一定感染力和鼓动性,灵魂深处具有反社会主流的强烈欲望。组成人员绝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大多为小学或初中文化,且多为中途辍学人员,并且生存技能较低,没有一技之长,且性格偏执,桀骜不驯,难于管理。

    农村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是思想教育弱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群众的思想得到很大解放,观念逐步更新。一些地方没有根据形势变化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群众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宗旨观教育改造,导致个人主义、金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特别是缺乏对农村党员干部法律法规的教育,导致一些党员干部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正确认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明显下降。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革命意志衰退,有的贪污腐化违纪违法等等。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重党政机关轻基层组织,重领导干部轻农村党员干部的现象。一些地方领导存在怕过于强调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顾虑。不少乡镇党委迫于某些错误舆论的压力,放松了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不少农村党支部软弱涣散,常年不开展组织活动,致使基层党组织缺乏应有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乏力。农村干部官小责任大,利轻担子重,因地位低,待遇差,人身和财产安全上又缺乏激励保障制度,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中文化政治素质相对较高的人员大量外流,农村干部后备力量严重不足。从大城县抽样调查的情况显示,村干部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85%,高中占14%,大专占不到1%;年龄50岁以上的占68%,30-49岁的占27%,30岁以下的占5%。这种状况,无论从年龄还是从学历上,都使农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保证。

    三是加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不到位。近年来,全国各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做好涉农检察工作,结合检察业务特点,通过深入到乡镇、村街流动接访、进户接访等“阳光作业”形式,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彻底排查。通过在村街设立检察服务站、成立服务农村检察工作小分队等形式以及充分利用县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结合办案运用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以案释法、在出庭公诉中组织农民群众旁听等方式,加大检务公开和检察机关服务“三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使农民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稳定。但就目前涉农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仍处于遇案办案,遇事办事的现状,还没有真正把涉农检察工作真切地做到群众的心坎上去。

    三、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几点启示

    从以上涉农检察工作现状和引发农村犯罪的原因,我们不乏看出农村深层次矛盾仍在不断凸显。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农业农村发展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二十字”要求,仍然面临艰巨复杂的任务,刑事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仍然不断出现,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所面临的执法环境也更加复杂。

    (一)农民对社会稳定发展的期待值更高。现在,从中央到地方更加重视“三农”问题,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基本形成共识,统筹城乡发展在许多方面开始得到体现等,这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中央20字方针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新农村建设的方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逐步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利益冲突更趋激烈。大城县地域范围广阔,人口较多,有48万人口,是一个农村和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县,从各乡镇经济发展情况看,呈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经济欠发达乡镇与富裕乡镇存在的差距日趋增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各种矛盾日趋复杂。影响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速度和进程。因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上升,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尤其是在村委换届选举过程中,争权利,争资源,家族宗派势力明争暗斗,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刑事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当前农村社会治安整体形势是好的,但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还比较突出,特别是破坏农村生产力、侵害农民生命财产的盗窃、抢劫等犯罪有增无减,影响农民群众的安全感,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秩序,必须严厉打击。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怎样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用民主法治的办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协调各种利益,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各得其所,友好相处,和谐发展,是对法治工作的又一新的挑战。

    (四)执法能力面临严峻挑战。农村社会大量的矛盾和问题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涌入司法领域,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日趋科学与执法队伍的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智能型、高科技犯罪的不断增多与现有办案技术装备的不相适应,这些都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新的严峻的挑战。  

   四、全面落实涉农检察工作长效机制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服务、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切实落实好涉农检察工作长效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强有力的法治力量。

    (一)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机制,在站位上做到高度重视。各基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院关于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对近年来农村犯罪案件的分析与研究,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侦查监督、控告申诉、公诉、反贪、反渎、民事行政检察、预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农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确定涉农犯罪打击重点,落实涉农检察工作新机制,确保涉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进一步落实涉农知识学习机制,在思想上做到高度认识。要加强干警对扶农惠农、税费改革、国家直补、退耕还林、农业产业化等政策的了解学习,在思想上真正重视,在行动上切实贯彻执行。加强对涉农法律的了解掌握,切实了解如何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同时要统一执法思想,树立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的理念。通过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农村实际和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多发性犯罪,立足检察职能,搞好服务,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检察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二)要进一步落实严厉打击机制,在执法上做到切实有力。一要加强对“涉农、坑农、害农”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农业生产、破坏农村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对农村中杀人、抢劫、盗窃、抢夺、绑架、放火、赌博等重大刑事犯罪,特别是对“村霸”、“街霸”和恶势力犯罪,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打击假冒伪劣等犯罪行为,做好工作的法制宣传、打击治理、犯罪预防,积极为遭受经济损失的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同时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案件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行为,对在查办此类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对非法使用耕地林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进行打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要注重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保护。重视对农业生产资料、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对专业户、产业大户、农民企业家、农村龙头企业以及涉农执法人员、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三要积极查办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对群众举报乡镇村和“七站八所”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坚决查处并全力挽回经济损失,情节轻微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举报、预防宣传活动。对国家投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耕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等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教育、道路建设、兴修水利、饮水工程、电网改造、“村村通”广播工程等专项资金和扶贫、救济等特定款物,土地、林地征用款物,加大监督检察力度。积极参与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过程进行同步预防、跟踪预防。四要加强对农村执法的监督。重视对涉农案件的立案监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查处的涉及“三农”的案件,要注意发现,并及时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纠正。重视对农村管理人员的监督,及时查处乡镇村行政管理人员在集镇、道路、农村“五改”等建设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重视对涉农执法队伍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执法主体与身份不符、执法中乱扣乱罚等违法行为以及办案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重视对农村市场的监督,对商业贿赂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要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机制,在措施上做到和谐有效。一要加强农村综治维稳力度。围绕建设“平安农村”、“和谐农村”,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健全在批捕、起诉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对多发易发案件的存在的社会问题深入分析,积极提出解决和预防对策,将各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要认真对待群众的诉求。对农民的正当诉求要给予高度重视,在接待工作中要抱着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实行首办责任制,耐心接待上访、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在信访工作中始终贯穿“情、理、疏”工作法,做到情暖人心、析理说法、疏导心结,及时化解涉法上访案件的矛盾。三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服务。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检察进乡村活动,落实普法送法措施,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要通过“师生座谈会”、“法制宣传报”、“宣传法律小联络员”等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四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积极组织干警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帮助活动,帮助农民工讨要工钱,帮助贫困户出主意,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使他们早日走上富裕之路。在办案中积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堵漏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涉农检察工作成效承载着人民群众、党和政府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稳定建立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机制做保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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