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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大发展
作者:吴杰   发布时间:2013-06-03 09:02:27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未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大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新的课题。为此,笔者拟就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大发展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更新执法理念,强化工作措施,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客观要求。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发展的广义范畴中,发展经济显得最为重要。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为民营经济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

    其次,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最具体、最直接的表现,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体现价值取向,更好地发挥职能的本身需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要落实在让非公有制经济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服务上。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

    当前,我省检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把维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职责所在,从维护和保障民营经济根本利益的角度积极开展检察工作,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与大局合拍、同步,使检察机关充分释放能量,在服务大局工作中不断发展自己。

    二、依法打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的繁荣发展。检察机关应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检察工作的首位,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始终依法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积极查办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等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结合办案尽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优化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有赖市场秩序的规范,而市场秩序的规范离不开良好的政务环境,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依法及时处理民营企业的举报、控告,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以及滥用职权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特别是要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市场经济中的的渎职侵权案件置于突出地位,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保护民营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办案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预防调查、预防研究和预防建议制度,不断为民营经济发展优化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该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非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和违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问题;对涉企民事案件的错误裁判和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当执行行为,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依法进行监督,切实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此外,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严禁检察人员越权办案,插手企业经济纠纷;严禁私自插手企业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严禁向企业吃拿卡要,到企业兼职;严禁占用企业通讯、交通工具;严禁接受企业赞助、高消费招待、考察旅游和到企业报销费用。对检察人员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五、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一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把握办案时机,改进办案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执法办案给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慎重决定对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生产经营重要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在企业重大活动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到企业办案;慎重决定对涉案民营企业生产设备、财物、账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慎重决定对涉案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慎重发布涉企案件的新闻信息,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主动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根据案件需要向企业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是慎重处理涉企案件。对办案中遇到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要注意把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严格区分开来,把企业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格区分开来,把企业中的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严格区分开来。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尊重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妥善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从司法角度提供保障和支持,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三是畅通执法“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涉企举报、控告、申诉,在检察环节依法做到快受理、快办理、快结案,减少企业诉累。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纳入“首办责任制”依法办理,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六、创新工作机制,不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大发展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检察机关应该立足本职工作,找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创新工作机制,主动服务,不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能优势,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分析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帮助企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环境;积极延伸工作触角,以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络室为平台,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律专题讲座、预防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把脉”,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意识,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探索直接联系、服务民营企业的工作机制,以“送法进企业”、“检企共建”、“结对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征求民营企业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回应企业的法律需求;建立与工商、税务、质检、安检、金融等部门的联系机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政务服务。积极开展区域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结合检察职能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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