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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余:遏制特权思想和司法腐败的对策建议
作者:王国余   发布时间:2013-05-27 09:10:09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自身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司法腐败等问题还远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队伍中特权思想、覇道作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利益驱动办案、以案谋私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司法公正、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严重影响了政法队伍的声誉和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如何遏制住这些问题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法律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要推进司法改革,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我国宪法设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一府两院”的模式。如上所述,事实上检察院不具有和地方政府相并列的地位,检察院的财政权、人事权受制于政府,这在基层表现得尤其明显。因此要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减少地方干扰。要把政法机关的人、财、物由现行的地方管理为主改为直接由上级垂直领导,排除地方对人事,组织的干扰(尤基是检察机关因负有监督职责,更要求具有较强的直属性和独立性),国家必须实行由中央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予以单独立项、单独调配,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等方面的独立性,以摆脱司法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关系。同时也可较好地保障政法部门的办案经费,防止出现“利益驱动”。另外要实现“从优待警”,虽然目前还做不到“高薪养廉”,但至少要使干警待遇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有太大差距,以防心理失衡,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独立与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因为我国司法独立的构造是以国家权力和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党对司法的领导是最高领导,是思想上、政治上的领导,但不是具体的领导,更不是对具体案件的干预。司法独立在我国法治系统工程中主要指司法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尤其不能受党政领导人的个别干预 。

    二、提高基层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着力培养专门型和专家型人才

    司法权是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拥有生杀予夺的国家权力,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因此,为了使司法权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行使,司法人员必须要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首先,严格把好进人关,保持队伍的素质和纯洁性。要建立起单位用人责任制,对于调入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层层把关,对那些思想作风差、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低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持阻止进入政法队伍,通过各种渠道进入的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清查,予以辞退。要坚持以取得司法资格考试合格证作为进人必备条件,避免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引起司法腐败。

    其次,要提高干警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要坚持从严治警,用“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武装队伍,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服务的思想,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自觉把“公正”作为执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使“公正”化为执法的灵魂和信念,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不为权势所迫,不为利益所诱,不为私情所扰。切实解决好检察干警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他们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做到大公无私、公正执法;再次,要提高业务素质,鼓励干警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的方式,岗位培训、侦查技能培训、办案安全培训和司法考试培训等。进一步改善和优化队伍和知识结构,使他们能够精通法律,并能正确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着力培养一批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办案经验的专门型和专家型人才。

    三、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

    这可以迫使司法人员在试图用司法权换取个人利益时,慎重考虑其得与失、成本与收益,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廉洁的根本所在。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是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实的。如法官和检察官的终身制和退休制、固定和充足的收入等等。为了保障司法官员严格执行法律、独立地办理案件,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这种司法人员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既要有身份保障,又要有待遇保障。实行职业保障的目的在于免除司法官员受免职和调离等的威胁,使其能独立地依据法律进行司法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

    四、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司法活动

    监督是防范腐败、源头治腐最有效的措施。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对重点执法岗位的监督。自侦、公诉、侦监、控申、民行等执法岗位都是行使检察权最主要的部位,执法权比较集中,强化监督更具有现实必要性。特别要强化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改变强制措施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围绕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的重要环节,严格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特别是严格规范办案人员与法官、律师、当事人的关系,健全回避制度,防止检察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坚决防止利用检察权谋取私利。二是严格落实现有的各项监督制度。认真遵守各项检察工作规范,严格执行高检院各项办案规定,实行“一案三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有效地解决办案活动中存在的职责不清和责任缺位、错位等问题。三是要着力推进源头预防机制。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在预防上下功夫。对队伍中存在的违纪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防止小事变大,造成严重后果;对干警思想情绪上流露出影响公正执法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引导、早帮助,力争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苗头状态,对干警存在的实际困难,早察觉、早谈心、早关怀,尽力帮助协调解决。

    五、加大惩处违法违纪的力度,减少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查处不力、治“官”不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要一查到底,在处理上要严格,决不手软,决不袒护;要结合群众反映多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人员,抓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同时,要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用典型案例教育干警,使大家做到不敢犯,不想犯,不能犯。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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