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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平:公诉阶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五条途径"
作者:龙平 发布时间:2013-05-27 09:02:40
近年来,笔者所在检察院公诉部门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各个阶段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探索有效机制,全力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在长期的公诉实践工作中,总结出以下五条在公诉环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途径。
一、要正确运用好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措施。因刑事和解而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量刑从轻,被害人因犯罪所受损害已得到修复,犯罪嫌疑人在真诚悔过基础上由于认罪、悔罪得到谅解且免受刑罚严厉制裁,有利于吸取教训、回归社会。因而,正确运用刑事和解可以避免进一步激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刑事和解严格限制于犯罪嫌疑人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尚好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初犯、偶犯,以及具有从轻、减轻等法定情节等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案件,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其次,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避免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误理念。再次,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刑事和解可能导致的结果的情况下,平等、自愿和解。最后,注意工作方法,防止公权过度干预,切忌使得嫌疑人误认为以不处理为诱饵引导其做有罪供述,产生抵触情绪,而被害人则以为承办人员收受对方好处,强迫自己接受“花钱抵罪”,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都不好。 二、要发挥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 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认同,是社会矛盾的表现方式之一。正确运用量刑建议就是通过对量刑情节的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对罪罚相适应正确认识,从而达到缩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具体需要注意两点:首先,量刑建议的提出必须客观、合理。公诉人客观地向法庭、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人阐明量刑依据,使得相关人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量刑的依据,最终达到被告人认罪服法,被害人心理平复,减少上诉、抗诉案件的发生,减少社会矛盾。其次,量刑建议的采纳离不开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不干涉审判权行使的前提下,沟通使得司法者对同类案件把握量刑稳定性的认识上有所趋同,避免出现因同类案件刑罚不稳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和执法公信力的信任度。 三、要充分利用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 笔者所在院公诉科高度重视不起诉案件法律解释工作,充分利用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机制,有效化解矛盾,防止涉检上访事情的发生,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起诉答疑说理主要采取书面和口头说理两种方式,包括不起诉书的说理与向办案机关、被害人、被告人进行口头答疑。例如:作者所在院审查的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张某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表示后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希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司法机关给犯罪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不诉书中载明。 四、要落实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查机制 笔者所在院公诉科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在遵循法定办案程序和期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为:一是明确适用快速审查工作机制应坚持的原则;二是从三个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查,包括缩短诉讼期间、简化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简化具体工作程序。2011年以来,公诉科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无一错案和涉检上访案件。 五、要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沟通、配合 首先,强化诉前沟通。在受理审查刑事案件期间,公诉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的某一部分或环节存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时,积极主动地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或法院审判人员沟通、协调,查清事实、完善证据。其次,加强联席会议沟通。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表和阐述案件认定观点,共同商讨,求同存异,力争统一认识,达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再次,强化人文沟通。在办案工作之余,应当注重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人员的相互关系,通过开展座谈会或共同举办文化活动等形式,融洽相互间的感情,为协调工作关系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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