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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修改
作者:高原   发布时间:2013-05-23 09:05:26


    酒是陈的香,法律或许不是。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法》颁布24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已实施超过20年。一面是法律是否“陈旧”的争论,另一面,“活熊取胆”仍在法律允许之列,穿山甲、娃娃鱼依然成为盘中餐。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的24年、尤其是专家学者频频呼吁修改法律的近几年,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是什么?法律层面的滞后在哪些方面?

    立法之初认识不足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野生动物。原林业部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司副司长卿建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那时还搞过“小秋收”,入秋后,农民利用农事空隙采集野生植物和捕获野生动物的生产活动,采集的野生动植物,有的自己吃了用了,有的出口了。

    而早期专家也对野生动物认识不足。

    曾参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拟订的中国科学院动物所教授汪松说:“那时我们出书,写到野生动物,都是什么可以入药,毛皮如何珍贵,可以出口,为国家挣外汇。”

    1958年,我国组织林业考察团到前苏联东欧进行考察,发现外国对野生动物已经进行保护管理,比如国外狩猎会受到区域、种类、数量、时间的限制。另外,有狩猎证的人才能打猎,要考试才能拿到狩猎证,持枪要有持枪证等。

    考察团回国后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狩猎业”一词,随后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林业部成立了“狩猎事业管理处”。

    1959年,林业部发出第一个《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首次明确提出“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1962年,国务院又以287号令的形式发出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虽然林业部有了狩猎事业管理处,但当时省里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卿建华说:“真有人狩猎也没人管,一次有人杀东北虎,我去调查,当地很不配合,理由是,活着的东北虎归林业部管,死了你就管不着了。”

    1973年,联合国出台《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1年,中国加入了这个公约。公约要求,如老虎、大象、犀牛、陆龟、穿山甲等所有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存在灭绝危险的物种,其商业性国际贸易被严格禁止和限制。随后,林业部、中科院等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国内发生的一些事件对立法起到了推动作用。

    卿建华回忆:“1974年到1976年大熊猫也是狩猎对象,很多人家里的垫子就是熊猫皮,我下去一次就找到了138只野生大熊猫的尸体,回来后,写了份报告给国务院。国务院很重视,责成林业部调查并扩大了大熊猫的保护区,取消当地以伐林为主的森林工业局,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上世纪80年代,林业部起草了《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条例》报送国务院,当时一位领导提出“为什么是条例不是法?”于是,“条例”变成“法”报送。

    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

    保护应为立法唯一原则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二十余年,弊端日益显现。

    汪松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专家们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时,并未把穿山甲等列为一类保护动物,可没想到,今天穿山甲竟成了濒危动物。

   “中国是为数不多的长期过度利用野生动物的国家,如果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及时修改,野生动物还会继续走向濒危甚至消亡。”汪松说。

    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中国最新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消耗较严重或濒危程度较高的野生动物有252个物种,仍处于濒危的有104个物种,还有一些物种低于最低存活数量,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案件居高不下。国家林业局2012年年初两次打击濒危物种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就查获非法贸易案件700多起,收缴野生动物13余万头(只)、野生动物制品近2000件、野生动物皮147张。

   “野生动物保护不力,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罗胜联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我国自1980年以来便陆续加入了多项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公约。但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水平与法律实践却无法达到这些国际公约的要求。”

    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已逾24年,除2004年对单个条文进行修改外,一直没有予以整体修订。而1992年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有20年之久。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正案。但该修正案并没有吸收之前专家学者、立法机构参与者的建议,只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获得技术性修改。

    罗胜联说:“除2004年做了单个条文的修改外,一直没有予以整体修订,其立法思路及规范精神已落后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曾公开表示,1980年代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理念、管理内容、手段和力度等方面都已经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特别是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等问题长期为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所关注,急需通过修改法律补充完善。

    环资委介绍,国家林业局自1999年以来就开始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组织研究论证,并形成了更明确体现野生动物资源在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重要作用的修改思路。

    鉴于野生动物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生态危机加重的现状,罗胜联认为在修订时,应扩大动物保护范围,并以“保护”为立法的唯一原则。即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各种生存于自然环境下的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昆虫及其他种类动物。

    而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中,应删除“合理利用”,避免被钻了法律空子。

    新矛盾亟待法律规范

    在修法呼声日益高涨,民间和官方对野生动物保护愈发重视的同时,一个新的矛盾随之出现。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和禁猎令的颁布,我国森林生态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一些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恢复,种群数量扩大较快。

    然而,由于原有的栖息地容量饱和,缺乏足够的食物,许多野生动物不得不袭击周边的家畜和庄稼。

    另一方面,天然林禁伐以来,畜牧业和林副产品成为林区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由于近几年的过度采集,农民们的放牧和采集活动越来越接近以前人迹罕至的密林深处,大大增加了与野生动物相遇并发生冲突的几率。

    以西藏为例。2010年,西藏共发生野生动物肇事案件50733起,其中人身伤害案件18起,致死6人;野生动物造成当地46291户居民财产损失,居民要求政府补偿经济损失6772万元。2011年,西藏野生动物肇事案件比上年又有所增加。

    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9年,西藏野生动物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约1.5亿元。

    同样的矛盾也发生在云南、新疆等地。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云南省兰坪县发生黑熊伤人、伤家畜和糟蹋粮食的事件80多起。冲突不仅仅发生在人熊之间。

    在滇南的西双版纳和思茅地区,禁猎令实施后,成群的亚洲象从缅甸迁入我国境内。原来以芭蕉为食的缅甸象群尝到了甘蔗和水稻的“甜头”后,当地百姓的庄稼常常颗粒无收。成群的野象还经常穿过护栏到高速公路上“漫步”,造成多起交通事故。

    据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统计,自1991年以来,以野象为主的野生动物肇事共造成西双版纳损失稻谷、粮食5万多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两亿元,有140多人遭到野象袭击,其中30余人伤势过重死亡。

    在云南调查人象冲突事件多年的北京师范大学生态研究所副教授张立对此非常痛惜,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在被亚洲象毁坏的农田中采集粪便样本或者进行村寨访问时,经常会听到村民无奈地说,‘你们保护亚洲象,就把它们弄到别的地方保护,别让它们在这里祸害我们’。”

    对于人象冲突的不断发生,张立和调研组的成员也正通过各种方式设法解决问题。

    1998年,云南就已经出台了野生动物肇事的补偿办法,对当地农民受到野生动物伤害有了一个基本的人身安全补偿。

    调研组在普洱等地正在尝试用一种小额信贷的资助办法,给老百姓提供一个社区发展的经费,这些经费与补偿不同的是,它并不用于百姓的生活,而一定要用在发展替代的种植业、养殖业方面,以便从根本上改变他们传统的单一耕种模式。让农民的生产多元化,以减少大象给他们带来的损失。

    但由于经费等多方面的问题,这样的方法还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试行,在张立看来,解决野生动物保护地区百姓生存发展的问题,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一部分。

    张立表示:国家应该建立一个系统化的野生动物肇事基金。这个基金,不仅仅用于野生动物肇事后的补偿,如果能够给予当地百姓一定的支持,改善他们的现状,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受采访的专家们也建议,应将野生保护动物伤害家畜的补偿规定纳入野生动物的总体保护计划中,并设立相应的补偿基金,其资金筹集渠道可包括政府救灾费用、保护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收费、国际组织的赞助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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