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莉 雷娜)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彦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4月,被告人王彦林时任桂林市象山区建设局副局长,兼任桂林市象山区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指挥部技术组副组长,负责改造工程的招标、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工作。2005年7月12日,经事先约定,在被告人王彦林的关照下,桂林市基础设施建设总公司通过投标,中标桂林市象山区百条小街小巷改造第5标段工程。包工头黎江与程水荣与桂林市基础设施建设总公司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合同,由黎江、程水荣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黎江在工程款拨付、工程质量、验收等方面有求于被告人王彦林。该工程完工后,在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门前的路边,被告人王彦林收受黎江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彦林将收受的人民币5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及房屋装修。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王彦林主动向桂林市象山区纪委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彦林的家属代其退出了赃款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彦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彦林在办案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调查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属于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彦林的家属主动代其退出受贿赃款,其当庭表示认识到错误,具有悔罪表现,其居住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具备帮教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