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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预防犯罪理念
作者:廖欣   发布时间:2013-04-23 10:46:59


    预防犯罪的理念在我国古代就有了。就先秦时期来说,儒家和法家的思想都体现了预防犯罪的思想。虽然儒、法两家对于对于人性的认识不同,但是都认为犯罪时可以预防的。

  一、法家的预防犯罪思想

  法家认为“好利恶害”、自私自利是人人与生俱来的本性,犯罪就是为了图利。在法家看来,经济贫困只是犯罪的外在条件,不是犯罪的原因,无论富人还是穷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贫穷的人犯罪是因为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求逸、苦而索乐;富贵的人因有更高的物质欲望、权力欲望、名利欲望,贪心不已,同样也会去犯罪。因此,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有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的“利欲之心”,这是人的天性。正是由于认识到产生犯罪动机或犯罪思想的根源在于“利欲之心”,所以法家得出“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①]的结论。认为只有以法治民,通过法律确定各人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级官吏的职权等才能有效预防各种犯罪。同时其认为,由于人的本性是不可能改变的,因此道德教育毫无意义,只有摒弃儒家所讲的“德”,专任刑与赏,尤其是刑罚手段,才能最终防止犯罪发生。他们认为如果统治者在政治上过分依赖德化礼教的力量,就会放纵人的天性和物欲,加剧违法犯罪和社会混乱,因而法家坚决主张“不务德而务法”。他们认为如果对轻罪施以“重刑”,人们自然也不会因为微小的利益去违法犯罪。“重刑”还能起到威吓的作用,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这就是法家所谓“以刑去刑”的犯罪预防论。为了体现刑罚的威慑作用,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法家在刑罚的适用上提出了三种重刑方法:其一是轻罪重罚,认为对轻罪施以重刑,轻罪就不会出现,重罪也自然会消失。其二是严连坐之法,商鞅把战国时期普遍存在的族刑改造成家属连坐、邻里连坐和职务连坐法。其三是“刑用于将过”,其意为在人们将要犯罪尚未实行犯罪时处以刑罚,通过制造人人自危的刑罚恐怖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②]但从现在看来,这种方法带有极大的野蛮性和残酷性。同时法家却将民穷、民富均视为犯罪的诱因,因而主张采取措施使民众既不会长期处于穷困,义不能久居于富足,从而疲于耕作,而不至于犯罪。与儒家的思想有很大差异。

  二、儒家的预防犯罪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史儒家思想,因此古代占主体地位的如何预防犯罪的思想是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认为人性相近(善或恶),但是后天的教育、环境以及个人是否努力提高自己等诸多因素对人性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使人性或多或少发生着改变,从而对人犯罪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儒家的思想排除了犯罪是人的本性的先天决定论,认为犯罪时可以预防的,罪人是可以教化的。儒家对于预防犯罪的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国以礼”与“制民以法”。儒家认为应当以礼治国,通过正名、践行“孝”、“悌”、“忠”来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孔子认为,“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着,为止有也”。[③]这也是孔子认为建立理性有序和谐社会的心理基础。通过人性中最本性的一面,用人与人之间基于血缘形成的亲情来构建社会最稳固的思想防线,以“孝”来解决社会中的“我”与“长者”之间的关系。万事基于“孝”,也就是在处理“我”与“长者”的矛盾中找到一个标准,当平辈之间发生矛盾时就以兄长为评价标准,这就是从“孝”中引申出“悌”来,要求弟弟要尊敬兄长,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比较有层次的关系体系及其化解矛盾、认定合理性的标准。在社会中,人与人发生纠葛时,思想中自觉地以社会行为道德准则——“孝”、“悌”来化解充斥在内心的愤怒情绪,使其得以自我控制,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以至发生犯罪行为。这种环环相扣的体系一旦形成并且得到有效的执行,那么社会犯罪预防也就能得到较好的解决。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降低社会犯罪的效果,形成“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和谐画面。同时将“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作为政治制度规则。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儒家主张“德主刑辅”,认为应当重视教育,以道德教育手段来预防犯罪,刑罚只是辅助性举措,不可能象德教那样起到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效果。在“德”与“刑”的关系中,从“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德教的地位显然高于并优于刑罚,德是评判刑的标准和尺度,刑罚适用必须建立在德礼之上,其目的在于实现道德教化。所以儒家强调启发人的自觉理性,加强人的道德修养,提高其自觉抵制犯罪的能力,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即便是对那些已经犯罪作恶之人,也要努力用礼仪道德来诱导教化,使其产生羞耻之心和愧悔之意,从而改过自新。儒家思想提倡“有教无类”[④],反对“不教而杀”[⑤]。

  (三)在刑罚的适用上,儒家强调慎刑、罚刑相当,期望通过“刑罚适中”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作用。刑罚是惩罚手段,体现了统治者“恶恶”之心。其与教化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如果不在适当限度内使用,往往会产生相反的社会效果,使民积怨,以致于威胁到统治者的政权。“慎罚”即是认真地对待刑罚,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刑罚,使刑罚达到预期目的、避免事与愿违的结果的一种主张。其慎用刑罚的基本要点,一是要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提倡罚当其罪,要十分谨慎地使用“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刑当其罪。二是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这在古代思想史上,无疑是一大贡献。三是注重教化。周公认为使用刑罚并不是单纯为惩罚人,而是为了劝民为善,防止犯罪。“明德慎罚亦克用。要囚,殄戮多罪,开释无辜,亦克用劝。”在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结合起来,对后世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明德”与“慎罚”虽然作为为政手段一起使用,但两者并非同等重要。“明德”是核心关键,“慎罚”是辅助手段。以德化人,教而后刑。在弘扬教化、谨慎刑罚问题上周公有如下主张:

  第一,罚与教必须统一于德的基础之上。周公认为教化与刑罚的目的都是勉励人民立德。

  第二,先教后杀。周公认为在教与刑并用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教化,给人以改过自新机会。如经过教化仍犯,则为故犯,须以刑惩之。

  (四)“制民之产”。在儒家看来,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没有人民的富裕,就没有社会的安定以及国家的富强,所以,统治者应采取措施解决百姓的生活问题,这才能为预防犯罪奠定物质基础。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产生犯罪和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是经济贫穷。正是因为人民贫困才铤而走险,走上犯罪反叛的道路。《论语•子路》篇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之,又何加焉?曰:教之。”在此,孔子揭示了先富后教的预防犯罪之道,即统治者首先应想办法使人民富裕起

  来,使他们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能维持起码的生活,之后实行教化,使他们懂得礼义,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为恶作乱的犯罪思想动机。而孟子具体提出了“制民之产”的思想。《孟子*齐桓晋文之事》中说“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意思就是所以英明的君主规定老百姓的产业,一定使他们上能赡养父母,下能养活妻子儿女;年成好时能丰衣足食,年成不好也不致于饿死。然后督促他们做好事。所以老百姓跟随国君走就容易了。

  先秦时期儒、法两家的思想都是比较丰富的,但又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无论是坚持人性善还是坚持人性恶。都是不科学的。前者可能产生忽视法制建设的消极后果,而后者将无视教育预防的作用,片面求助刑罚,使刑罚暴力走向极端化。同时儒家所坚持的礼与法家所侣导的法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的,因此不可能很好地发挥其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他们主张确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法家主张通过明确官吏的职权以预防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的观点却是很有价值的。[⑥]同时他们对德和刑的关系的认识虽有片面性,但是对现在德和刑的关系的认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韩非子•解老》.

  [2].张翅;中国传统预防犯罪思想论略;《理论界》;2008年06期.

  [3].《论语•学而》.

  [4].《论语•卫灵公》.

  [5].《论语•尧曰》.

  [6].贾剑虹;先秦儒家和法家关于犯罪预防思想比较研究[D];安徽大学;2002年.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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