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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法治中的被害人独立上诉权
作者:彭晨 发布时间:2013-04-22 15:56:57
我国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写入法条,可以说,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利这一理念越来越多的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但对于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被害人独立上诉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修正案却未加以提及,笔者认为这与保障人权及权利的全面性不相符合,刑事法治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独立上诉权,是需要得到关注和落实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有权提出上诉的只能是刑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而被害人无权提出上诉。对于被害人的救济性诉讼权利,法律仅规定其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鉴于我国刑事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检察院是否接受刑事被害人申请抗诉的适用标准和条件限制,这样被害人的救济权利就完全交由人民检察院掌控,也为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权利埋下了重要的隐患。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均享有上诉权,但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主要当事人,其受侵害的性质更为恶劣、程度更为严重,却无法获得至少同等的上诉权利的保障。不得不说这是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救济的不公。 为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法律应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享有上诉权,即规定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有权独立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样既是保证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一项诉讼权利,又切实维护了被害人自身利益,不仅如此,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还可以弥补人民检察院抗诉之不足,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当然,为了确保被害人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不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原则相冲突,也应给被害人的独立上诉权设置一定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如被害人的上诉理由若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则需维持上诉不加刑原则,若上诉理由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可能对被告人加重刑罚的,应报请审判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除此之外,公诉机关必须派员参与二审审理,积极履行法律监督和控诉的法定职能。 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切实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顺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潮流,更是一个国家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表现。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必须加强和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体系,真正把被害人诉讼权利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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