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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程改造债权 承继人应否承担
发布时间:2013-04-19 09:53:13
原工程改造债权 承继人应否承担
太康县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与罗山县豫鄂皖节能有限公司、化学工业部太康化肥厂承揽合同纠纷。福鑫化工有限公司表示一审程序违法,称调解协议内容没有看到,判决结果没有表明太康化肥厂是否承担债权义务,所以将重大债务推脱给福鑫化工有限公司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太康化肥厂是承继人,至今日还在受益,400多万的改造工程不承担债权义务不公平。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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