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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量刑均衡
作者:李天程   发布时间:2013-04-18 09:59:22


    进入21世纪以来,汽车产业在我国飞速发展。当汽车文明与中国“酒文化”产生碰撞时,中国又一大社会问题随之产生,即醉酒驾驶。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欲解决这一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可是收效甚微。直至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才真正对酒驾起到遏制的作用。  

    然而醉驾入刑后同样带来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量刑均衡的问题。通俗的说法就是:情节相近的醉酒驾驶行为,由不同法院甚至是不同法官进行审理,得出的结果相距甚远。本文就将围绕这一问题加以论述,寻求解决之道。  

    一、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的定义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醉酒指喝醉了酒的状态;在医学上,醉酒叫做急性酒精中毒(acute alcoholic intoxication),是由于一次饮入过量的酒精或酒类饮料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由兴奋转为抑制的状态,表现为一系列的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并对肝、肾、胃、脾、心脏等人体重要脏器造成伤害,严重的可以导致死亡,大多数成人致死量为纯酒精250-500ml。而本文所谈及的醉酒驾驶中的“醉酒”,是指由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主要以体内酒精含量所划分的人体酒醉程度。醉酒驾驶有很多的解释,通俗的说,即饮酒之后人体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认定是否是醉酒驾驶,最主要的标准就是驾驶者血液内酒精含量的多少。检测血液内酒精含量的标准每个国家都有所不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酒驾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其中小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实例来说明就是: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这时开车,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二)醉酒驾驶的立法意义  

    在2011年5月1日正是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项立法表明了我国治理醉驾行为的决心。然而,醉驾行为在写入刑法之时存在着很多的争议。笔者认为,其中制约醉驾入刑的最大争议问题就是,醉酒驾驶本身仅具有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直接具备危害结果。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醉酒驾驶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有哪些?只有两种:1.因为醉驾而导致驾驶者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2.因为醉驾而导致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即交通肇事。只有这两种结果。醉驾者自身的损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那么仅剩下交通肇事了。然而交通肇事在司法领域是有单独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也就是说醉酒驾驶只是交通肇事的一个原因。而我国立法将原因和结果分开来由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而且还是最严谨的刑事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这在中国立法界是十分罕见的。那么到底为什么醉驾会被写入刑法成为犯罪行为之一呢?其立法的意义又在哪里呢?那是它的紧迫性。醉驾的发展实在太快,他所涉及的人群正以几何倍数增加,原因当然是车辆的普及。而醉驾发生交通肇事的可能性又实在太高,单纯的用行政手段已经无法遏制其发展。因此只有用刑法这种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方将其消弭于萌芽状态。  

    二、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量刑均衡的意义  

    针对醉驾刑法条文的出台,是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法律完善、社会进步的表现,意义深远。而保证量刑时均衡、公正,更是该项立法能够长期发挥积极作用的保障。  

    (一)量刑均衡的含义  

    量刑均衡可以理解为:一类犯罪行为在表现形式、本质属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量刑的幅度应当保持相对的一致。量刑均衡的本质是在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公平原则。同时这里必须强调,量刑均衡并不是说所有相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必须相同。这样太过于教条、也难以实现。所以量刑均衡本质的要求在于寻找到处理同类型案件量刑幅度的标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差异。使同类型的每一起案件在判决结果上与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二)醉驾中量刑均衡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官个体差异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量刑均衡的问题产生根源就是量刑的自由,也就是法官的裁量尺度的把握问题。不同法官对相同或类似犯罪案件量刑时幅度的把握,甚至性质的认定都有所不同,因而产生了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官个体能力及素质的差异,包括价值观、知识水平、实践能力、司法经验及思想修养等方面。因为以上的不同使之在审判中常常会带入个人情感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均衡。如,价值观的不同会影响法官量刑的轻重,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实践经验的深厚程度影响着法官认定事实及法律运用的差别。  

    2.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重要权力,也是法律特殊性的重要体现。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必将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差异性,但正如“世界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这重差异是司法案件天然的属性,是法律和社会规律所允许的。然而自由裁量权之所以会导致量刑不均的根本原因是“度”的把握。因为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必须控制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可能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个案的量刑均衡。  

    3.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司法人员的廉洁性是保证所有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对于醉驾这类犯罪行为而言,司法人员的廉洁性问题尤为重要。因为,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相较于其他犯罪行为所需的证据相对单一,且证明力相对薄弱。醉酒驾驶犯罪案件中只需要有执法机关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数据和交警公安的证人证言即可定罪,而其他大部分证据证明的仅只是证明犯罪情节的轻重,与案件性质的认定关系不大。由此可以看出当侦查人员或审理法官出现不廉洁现象时,篡改证据或胡乱定罪的可能性有多高。因为这种原因导致的量刑不均社会危害性最为巨大,也是导致司法公信下降的重要因素。  

    4.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法律是有局限性的,它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社会现象,也无法详尽的表述某一种社会现象。同理,刑法中对各种犯罪行为及量刑幅度的规定都是相对宽泛的,因此需要法官进行逻辑分析,才能运用审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仅仅用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就高度概括了醉酒驾驶的所有外延。如此宽泛的表述,就更加依赖于法官的认定。而法官的个体差异又使得认定的结果无法统一,从而产生差异和不均。可见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概括性也是导致案件量刑不均的重要原因。  

    5.个案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醉酒驾驶写入刑法成为一种犯罪行为之前,是行政违法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过于巨大,同时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差异巨大。从而导致行政法规无法单独加以单独调整和约束。最终才会被《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刑法所调整的范围,区分程度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加以制约,才能勉强遏制其发展。因此个案的不同也是导致法官裁判结果不均衡的重要原因。  

    6.中国“酒文化”和醉酒驾驶的破坏性所碰撞产生的矛盾  

    如果说前几种原因可以适用大多数犯罪行为,那么“中国‘酒文化’和醉酒驾驶的破坏性碰撞所产生的矛盾”这个原因将是中国醉驾犯罪所独有的量刑不均产生原因。  

    中国“酒文化”的历史之悠长、影响之深远、流传之广泛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中都是名列前茅。据史料记载中国的酒最早出现在公元前两千年左右,距今已有四千余年的时间。其产生的文化积淀,使得每一个中国人骨子里对酒都有一种难以言表的情感。然而,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是严谨而快节奏生活方式,这与“酒文化”悠然、陶醉的理念格格不入。最终导致“酒”逐渐成为“误事”的代名词。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喝酒误事、喝酒闹事、甚至喝酒犯罪等由酒精引起的社会乱象,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是因为这种本土文化与现实发展发生了冲突和碰撞,使得中国立法机构难以取舍,进退两难。这正是当醉驾行为在中国出现的时候并没有被加以重视,而致最终达到泛滥惹得“天怒人怨”的时候中国立法机构才“姗姗来迟”的将醉驾列为了犯罪行为的原因。也正是因为这个矛盾的原因,醉驾成为中国刑法中有数的几个低刑罚罪名之一,仅仅以“拘役,并处罚金”作为刑罚处罚的标准。可见中国立法机关对醉驾留有多大的缓冲余地。  

    了解了上述矛盾,就可以看出其实“中国‘酒文化’和醉酒驾驶的破坏性碰撞所产生的矛盾”就是一名法官作为一个中国人对“酒”的矛盾。当一起醉驾案件由一个喜爱喝酒的法官进行审理的时候,就不能避免其在审理的时候潜移默化的渗入自己的情感而最终导致判决结果对罪犯有所倾斜。反之将有可能加重对违法分子的处罚力度。当然这里必须强调这种区别并没有上升到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的高度。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自由裁量。然而法律允许不代表没有影响,在客观上这种差异已经造成量刑不均的情况。  

    三、量刑不均所产生的后果  

    (一)严重破坏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任何一种犯罪如果出现量刑不均都将对中国司法公信产生破坏。公平公正是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如果量刑失衡将会导致民众对司法系统的能力或是廉洁性产生怀疑,最终导致对法院,乃至司法的不信任。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在立法的时候就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一度导致醉酒驾驶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因此当这种争议极大的案件在审判结果上仍然有着大量的不均衡现象存在时,那么对于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将不言而喻。  

    (二)严重削弱立法效果  

    上文提到了醉酒驾驶刑事立法的意义在于及早的使用较为严厉的手段将醉酒驾驶这种带有高危险性的社会现象遏制并加以消灭。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威慑。威慑饮酒的人不要驾驶机动车,否则后果是个人难以承受的。但如果出现量刑不均的问题后,这种威慑作用就将极大的削弱,因为部分人会认为有可能被轻判或免刑。当存在这种想法的人群增多时,醉驾的立法效果将偏离预期,可能导致最后流于形式的严重后果。  

    (三)严重影响中国的人权建设  

    孔子曾经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这是中国人几千年来都存的价值取向,而且不只是中国,“平等”在世界来说都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罪犯同样是中国公民,同样需要人权,平等对待罪犯,均等的进行定罪量刑,这是罪犯所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全世界都在关注着中国的人权建设,中国也努力的向世界展示人权建设成果。然而,一旦醉酒驾驶行为这种争议性比较强烈、矛盾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还出现量刑不均的情况,将是对中国人权建设的一次不小的打击。  

    四、解决醉酒驾驶量刑均衡的方法  

    (一)立法,从根源上阻却可能产生的漏洞  

    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细化法律解释范围,从根源上阻却量刑偏差。有完善的法律,详尽的司法解释才是一个法治社会司法活动的根本保障,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确保判决结果公正的根源。只有尽量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使之理解起来不至于产生过大的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工作者在运用法律时与立法目的高度一致。当然法律的概括性决定了它无法做到真正的细致,此时,司法解释的重要作用就充分体现了。具有很强独立性和实践性的司法解释,将对个案作出最准确的指导。可喜的是我国现在正处于法律体系建设的飞速发展时期。从《物权法》到《侵权责任法》,从《刑法修正案(八)》到《刑诉法修正案》这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的脚步正逐步加快。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然而就“危险驾驶罪”而言仍是一个新兴的课题,其不足之处甚多。而醉酒驾驶更是没有被单独提出形成一个罪名,这与醉酒驾驶在立法的紧迫性很不相符。缺少了基本法的描述就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但现实中有关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少之又少,指导作用相当有限。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偏差。最为普遍的就是量刑的不均衡。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明确定罪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即,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认定为犯罪:1.体内酒精含量超过标准10%或以上的;2.在闹市区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车速超过道路限速标准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二、明确量刑标准,区分对待各种情节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以盗窃罪为参照,盗窃罪盗窃数额为标准划分不同的量刑层次。醉驾可以用醉酒驾驶者体内酒精含量的多少划分层次,按层次规定量刑幅度。这样就避免了量刑差距过大的情况出现。  

    第三、明确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规定。前文已经论述过,醉酒驾驶主要目的在于威慑,然而宽严相济才是解决司法案件的最大原则,所以必须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对于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况。从重处罚同样是宽严相济原则的重要环节。当累犯的情况出现时,醉驾立法的威慑性目的就必须加以体现。因此规定出现累犯或者再犯的情况时应当从重处罚是十分必要的。还有就是当醉酒驾驶在闹市区且车速过快时也应当从重处罚。  

    (二)提高法官自身素质,从主体核心上解决意识差异  

    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大前提后,仍然无法避免量刑不均的问题出现。因为司法工作者才是具体运用法律的主体。将法律比作武器,那么法官就是挥舞武器的人。武器是惩奸除恶还是为非作歹全看拿着武器的人。那么法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就是消除量刑均衡问题的核心。因此,法官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廉洁意识和司法实践能力。具体需作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努力抵制一切导致量刑不公的诱因。坚决守住公平公正的底线不动摇。这是所有司法活动的根本底线。只做到这点还不够,法官们还必须努力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大局观,修正价值观。只有在审判活动中保证大局观和正确的价值取向,才能不参杂个人情感的进行判决。从而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减少因法官的个体原因所带来的量刑差距。  

    其次,法官们还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司法水平,正确理解立法目的。做到最为准确的运用法律;做到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如自由裁量权。把握好量刑的尺度,从而避免量刑不均的情况。  

    最后,法院之间也必须加强学习和联络。学习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同时沟通交流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减少地域间的差距。最高法院也应多筛选优秀的案例,下发给下级法院,从而使各个法院能够更加直观的理解法律、把握量刑尺度。  

    (三)运用科技,从方法技术上解决量刑均衡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每一个领域。从2011年开始普及量刑规范化系统开始,案件审理科技化的步伐已经开始加速了。其便捷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审理量刑规范化囊括的案件时,节省了大量寻找量刑幅度标准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量刑规范化系统最大的好处就是标准统一,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均衡性。因此在解决醉酒驾驶量刑均衡问题上,引入量刑规范化系统是个很不错的选择。还有其他的先进技术也可以促进案件均衡。如,法院案件数字文档,信息资源共享等。不仅有利于本院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对法官们审查案件,相互借鉴都有很多帮助。同时现在网络连接的不仅仅是一所法院内部,就以云南省为例,法院专网已经联通了省高院和各中级法院,现正向各基层法院延伸且已经初具规模。在未来当科技发达到可将全国的法院,甚至公、检、法三家资源共享的时候,那么中国案件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将会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善。  

    综上,单就醉酒驾驶这一新兴课题已论千言万语,可见中国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笔者谨以此文赘述个人观点,望对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略尽绵薄之力。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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