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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
作者:喻涛   发布时间:2013-04-15 15:03:5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行,新《刑诉法》对旧《刑诉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亮点颇多,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即属亮点之一。笔者对此部分的修改也进行了认真学习,略作笔记,以供分享。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变化

    新《刑诉法》将旧《刑诉法》的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这一条的修改可以看出:1、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不再是刑罚的种类、量刑的轻重了,而变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认罪,案件审判是否简单”。2、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基层法院的所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基本上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这一修改就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不再仅限于独任审判,检察官必须出庭支持公诉

    新《刑诉法》将旧《刑诉法》的第一百七十五条改为第二百一十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条的修改主要有两个变化,而且这两点变化是显而易见的:1、合议庭也可以存在于简易程序了。由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较重的刑罚,但此类案件又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从慎审慎判的角度出发,这一变化有利于防止错案发生。2、检察官必须出庭支持公诉。一方面这有利于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案件实体正义的实现。

    三、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拥有选择权

    新《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两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这一修改尊重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了其权益。

    四、简易程序审限可延长

    新《刑诉法》将旧《刑诉法》的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旧《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审限规定为二十日,没有延长审限的理由。而新《刑诉法》规定对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刑罚较重的案件因审限不足而草草结案,致使错案发生。

    《刑诉法》修改后在保证诉讼效率的同时也更多的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无疑是进步的。但是新《刑诉法》的实施必定会增加检察院、法院的工作量,尤其是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其办案压力将大增!若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法检两院需更加努力!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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